央广网包头9月17日消息 (记者 靳敏 实习生 朱晓静)近日,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家住青山区的张先生颁发了第一份居住权登记证明,这也是内蒙古颁发的第一份居住权证明。
据介绍,包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自2021年8月10日起,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首次正式开展居住权登记业务。为了确保居住权登记业务规范快速办理,业务主大厅单独设置了居住权登记业务受理窗口,并指派专人受理居住权登记业务,实现了居住权登记“专窗办、专人办、规范办”。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增加的居住权备受关注,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对保障特定困难群体“居者有其屋”具有重要意义,兼具稳定性和灵活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房屋效用。
据了解,居住权可能会出现在婚姻财产约定、继承关系、以房养老、离婚后居无定所等各方面。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居住权?9月17日,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晴正律师事务所张娇律师。张娇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包括父母将房屋赠与子女保留居住权;父母出资买房保留居住权;《扶养/赡养协议》中设立的居住权;订立遗嘱时设立居住权;离婚协议中设立居住权;以房养老设立居住权。张娇律师提醒,无论哪种方式设立居住权,均需签署书面合同,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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