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17日讯 (记者 谢雯嘉 ) 9月17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版行政执法证启用工作新闻发布会,市司法局局长赵中华,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允谦参加发布会。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按照司法部关于执法证的证件样式、制作标准、国徽徽记和图纸参数等统一要求制作了实体行政执法证,统一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目前,省政府已将首批实体执法证制作完毕。根据省要求,菏泽市将为12240名行政执法人员统一配发新版执法证件,其余3488名执法人员也将陆续配发。
截止目前,菏泽市共有行政执法人员15728名,分布在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组织和各镇街等执法岗位,担负着大量行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维护着正常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秩序。
赵中华表示,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身份证明。亮证执法是《行政处罚法》等的明确规定,也是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基本要求。近年来,由于缺乏统一规范,一些部门制发的执法证件样式五花八门,有的缺失基本要素,有的使用国徽图案不规范,影响了执法权威和行政公信力;有的部门执法证件制发、监督和管理制度不一,造成有些基层执法人员重复领证,一人多证,影响了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管理。因此,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 78号)文件,要求坚决防止重复发证、随意发证、超范围发证,并明确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管理,所属司法厅具体负责。
随后,韩允谦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样式统一后的启用的新版行政执法证有哪些特征?
新款执法证《标准样式》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样式。同一样式后的行政执法证为开合模式,封皮封底均为黑色,封皮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字样,执法证卡片信息有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执法区域、证件到期审验时间等信息。与原来“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有一定区别,旧式执法证不仅有主卡,还配置了副卡。这次的新款执法证只配有主卡。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实行综合执法的6个部门的持证人员可配发新款的制式执法服装。
新版的行政执法证在编号管理上有哪些特点?
新版行政执法人员编号是行政执法人员的唯一执法身份编号,均可在执法证件、执法服装上统一使用。新版行政执法证具有唯一性特点,做到了一人一号、人号对应。
我省执法证的历史演变
行政执法证从1997年至2021年已历经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7年—2008年。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83号省长令),1997年我省制作了第一代旧式“执法证”,名字叫《山东省行政执法证》,该证仅具有“视读”功能,一直持续到2008年。
第二阶段。2008年——2015年。自2015年开始,我省开始使用“IC”卡式的行政执法证。名字仍叫《山东省行政执法证》,该证同时具有“视读”、“机读”两种功能,科技含量得到进一步提升。
第三阶段。2015年——2021年。将《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83号省长令)修改为《山东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292号省长令)。制作的第三代“二维码”证,不仅兼具“视读、机读”两种功能,更重要的是,行政相对人可持手机等“移动终端”扫描证上的“二维码”鉴别执法证件的真伪。此时证件名字还是《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但这次就不同了,名字改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对制作样式和标准进行了统一。
原来省政府颁发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仍在有效期内的,可否继续使用?
可以继续使用。为保持证件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和节约人力、物力财力,《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 78号)下发之前已经制发的执法证件可继续使用,但要在2022年底前,按照《标准样式》完成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有的行政执法部门可继续使用本系统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吗?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使用。使用机关应当将证件样本、发证依据、证件持有人名单、证件编号和使用范围等内容向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人民警察法》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卖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因此,像税务、烟草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机构向省司法厅备案后,全省均可使用本系统的执法证。
凡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本系统行政执法证或检查证的,一律使用司法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
执法人员如何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42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由此可见,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时,必须主动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这既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法律法规的“刚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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