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暂估入账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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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常采购时经常会出现货已到,票未到的情形,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持账实相符,一般企业会暂按结算单据或合同约定的价格对存货做“暂估入账”处理,等收到发票时再按发票价格入账。
一、会计处理如下:
1、货已到、票未到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 100
2、收到发票时
1)冲回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
贷:应付账款-暂估-供应商 -100
2)正常入库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应付账款-供应商 113
二、税务处理及依据
1、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依据:财会〔2016〕2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相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
因此,一般纳税人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其暂估入账金额应当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2、暂估入账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相关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相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
1)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实际发生存货成本,可以税前扣除,但需要在汇算清缴前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2)以前年度由于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存货成本在汇算清缴时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时,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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