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通讯员:李成贵 孙风成)近日,长白县法院立案庭依据法律规定,快速审结了《民法典》实行以来本院的首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仅用不到两周,就让申请人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优先受偿权。
2015年,佟某由于资金原因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年利率为8%,到期日为2020年末,并将其名下房屋作为担保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约定还款期限已到时,被申请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该银行向法院提交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偿还债务。
长白法院立案庭在受理了此案后,承办法官立即从各方面对此案进行了相关的审查,认定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成立,最终做出裁定:将被申请人佟某名下房屋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某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抵押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因此,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担保物权人最主要的权利。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行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的方式,不仅关系到担保物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交易秩序的安全与效率。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系特别程序,一审终审,30天内出裁决,甚至可做到当天立案、当天审结。如此一来,便大大缩短了案件审理和执行时间,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也为金融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方便,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使债权人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更加省时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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