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改革方案通过调整四级法院案件结构,构建梯次过滤、层级相适的案件分布格局,同时要求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的标准和程序,对再审案件的审查机制、报请提审机制以及进展告知机制提出了明确的时限要求。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一直呼之欲出,公众也不难从中窥见改革方案对最高法及高院非常清晰的“双减”意图——从机制和程序设计上,减少和控制两级法院办理具体再审案件的数量,以厘清和明确不同审级法院的职能差异。官方统计数据显示,仅最高法一家,近年来受理再审案件的数量就呈现出“快速增长”的井喷态势,民事、行政的再审收案数从2016年的8884件陡然升至2020年的22383件。哪怕仅仅借此背景去理解四级法院的此番职能定位改革,具体的改革调整措施也就有了更直接的解读空间。
比如在行政诉讼层面,试点方案“调整了第一审行政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明确了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四类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授权最高法开展此番改革试点的同时,即决定“暂时调整适用”民诉、行诉中多个涉及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
其实也毋庸讳言,诸多民告官案件的审级降低,其原因或并不在于相关案件“受地方因素影响”的程度。至于具体案件在特定审级的现实司法处境,则可能有待此番具体地方的试点予以探索和观察。应当看到,本轮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其中一个立足点,或在于通过审级调整,让最高法及高院能从日益繁重的再审个案审理中得以抽身,进而从事更多监督指导、统一裁判标准以及确保法律统一适用的工作。同时,试点方案也多次运用原则性兜底条款的方式,让在实践中有重大影响、重大分歧或被严重干预等“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案件,依然有突破现有审级框架的可能性。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番试点改革不吝篇幅地对再审案件的申请、审查以及提级审查的程序做了非常细致的要求和约束,给出了明确的办理和答复期限。毫无疑问,试点方案已经看到并且试图破解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申请再审程序拖沓、缺乏答复预期等问题所在。此番改革试点,就以多处明确的程序和时限要求来尽可能缩短不同审级之间、当事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再审长跑。
再审难、流程不明的司法痼疾,或能借此有所改观。而进一步的公共期待则在于,通过此番涉及十多个省级司法区划的改革试点,能够对再审程序的全方位完善、升级有更深入的探索。比如循着不断明确再审期限性要求的改革方向,是否能将再审申请人与受理法院之间的程序往返也尝试进行时限上的明确,包括对再审答复机制做出更为细致的规范,让整个再审程序的流转能以更加透明、可预期的方式呈现在人民群众面前。
一定程度上,这本就应该是诸多宏观司法改革的其中一个微观侧面,同时也是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制度性呼应。让司法回归专业本位,不止于横向厘清司法与其他公共权力共处的边界与规则,同时也应当包括纵向廓清不同审级法院之间在制度层面的职能差异与职守分工,而这正是此番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立意所在。在此过程中,再审程序等对审级衔接与审判提能增效有更强烈内在需求的关键阶段,就有望成为事涉改革纵深突破的核心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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