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嚣张气焰,增强群众抵制毒品意识。2021年09月28日,丘北县人民法院、丘北县人民检察院走进丘北县锦屏镇马头山村委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孔某某涉贩卖毒品一案。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村委会群众等代表现场观摩旁听了案件审理。
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20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孔某某在丘北县邮政局院内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给方某某、卢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2020年12月17日18时许,丘北县公安局民警在丘北县锦屏镇邮政小区内将被告人孔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毒品海洛因17包,净重3.4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丘北县法院当庭作出判决,并收监执行。
庭审现场,公诉人以案说法,进行了专题法治宣讲,对被告人贩卖、吸食毒品的行为,造成的危害进行了深刻剖析,让群众了解毒品、认识毒品、认清毒品对个人、家庭、社会的危害,警示现场群众提高警惕,避免坠入毒品深渊。
下一步,丘北县人民检察院将一如既往重点打击毒品犯罪,对毒枭、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坚决依法建议从重处罚。同时,呼吁广大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无论多么有才华有能力的人,一沾毒品悔恨终身,一人吸毒全家遭殃。
附:相关法律条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戒毒条例》第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第二款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 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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