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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多灾后税费减免政策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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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抓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支持和帮助玛多地震受灾地区恢复重建,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支持玛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税费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政策适用范围为《青海玛多“5·22”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确定的3州9县49个乡镇。《通知》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受灾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鉴定为因灾损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对受灾地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灾地区纳税人按照《青海省资源税税目税率及优惠政策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免征受灾地区社会团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据悉,为促进受灾地区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政策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全力支持灾区市场主体恢复经营,促进灾区经济社会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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