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备忘录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横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
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经依法侦查查明:2020年4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本人名下的琼A*****宝马牌小轿车上容留冷某某、谢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大麻电子烟”和毒品“笑气”。
一、2020年4月上旬某天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宿舍停车场处容留朋友张某某在琼A*****宝马牌小轿车上吸食毒品“大麻电子烟和毒品“笑气”。
二、2020年4月底某天晚上20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路**海岸**幢楼下的马路边处容留冷某某、谢某某在琼A*****宝马牌小轿车上吸食毒品“笑气”。
三、2020年4月底某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开了一间客房容留谢某某、“涂某某”及“涂某某”的朋友一起吸食毒品“笑气”。
四、2020年5月上旬某天晚上,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海口市秀英区**大道**酒吧的停车场处容留谢某某和其朋友在琼A*****宝马牌小轿车上吸食毒品“大麻电子烟”。
2020年5月2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房内被龙华便衣警察大队抓获。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谢某某容留他人吸食的“电子烟”、“笑气”的性质是否为毒品,认定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本案认定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李威男
检察官助理:戴靓
书记员:周雯
2020年12月31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