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打过任何一个小孩子,只用戒尺惩戒。”2019年10月,7岁男童程某博在登封一武校受伤后脑死亡。家属怀疑是遭教练桑某明击打头部所致。桑某明说他只打了程某博的手和屁股,程某博是做平蹬运动时,摔倒在海绵垫上,后脑勺着地致死。鉴定结果显示,程某博死亡是外力作用所致,致伤物质地较硬的钝性物体。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桑某明组织程某博等人进行武术训练时,明知程某博对训练有抵触情绪,仍使用戒尺进行惩戒,后要求程某博继续训练。训练过程中,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桑某明指挥程某博完成具有危险性的“平蹬”动作时,致程某博倒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叶律说法】
父母把未成年孩子送到无效,为的是磨练意志,塑造健康的体魄,让他更好地成长。谁曾想,竟然意外死亡,武校教练还企图隐瞒真相,逃避责任。
根据伤情鉴定情况,程某博头部、脚部、胳膊均有伤痕,如果如桑某明所说,程某博仅仅是被打手心、摔倒,难以造成这样多处伤情,桑某明的说法自相矛盾。从程某博的伤情来看,更符合被殴打致死,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进一步侦查。
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民办学校要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判。擅自设立民办学校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桑某明的开设武校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一共招收了5名学员,违反了法律规定,要被停止招生,并没收违法所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教育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中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仟,除非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应有职责。
案发时,程某博不满8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武校学习期间受到损害死亡,武校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除驾驶机动车犯罪外,附带民事诉讼不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不行。因此本案被害人家属不能主张高额的死亡赔偿金,可以要求凶手及其近亲属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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