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不到位
湘潭市一危化品生产企业被罚
湘潭在线10月11日讯(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李涛)安全生产,企业负有主体责任,然而,湘潭市一家危化品生产企业,既不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没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最终自酿苦果,被罚款4.5万元并责令整改。
湖南众泰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氧、氮、氩等气体的危险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6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这家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马某没有履职记录,实际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黄某也没有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
经立案调查发现,马某于2020年10月进入该企业工作,签订了劳务合同。同年11月底,企业暂时停产,马某后于次年3月与宁乡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进入这家公司工作。两个月后,马某又离职到邵阳一家公司工作,并一直在该公司担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湖南众泰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下旬复工复产,马某并未返回上班,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由公司生产主管黄某兼管。
10月7日,市应急管理局表示,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第二十一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湖南众泰科技有限公司虽然出具了《关于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通知》的文件,成立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但该机构是公司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构,而不是公司内设的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同时,该公司配备的“专职安全员”马某实际上已在其他公司任职,也就是说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系由黄某兼职。
9月24日,市应急管理局责令湖南众泰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5万元。据介绍,鉴于这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在今年9月1日新修订《安全生产法》实施之前,适用《安全生产法(2014年版)》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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