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市城区(不含太谷区,下同)货车通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配送货车通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决定对市城区货车限行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在鸣谦大街、锦东大道、凤栖大街、经西大道形成的合围区域以外的道路(包括上述四条道路),为各类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预留通行时间窗口,各类货车可在每日 00:00—06:00 时段内不受禁限行管控措施限制正常通行。绿色运输示范区(郭峪线)以及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除外。
二、在龙湖大街、王湖路、锦纶北路、锦纶路、锦纶南路、思凤街、汇通南路、汇通路、汇通北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外的道路(包括上述除龙湖大街以外的八条道路),为城市物流配送货车 (市城区内从事货车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预留通行时间窗口,城市物流配送货车可在每日 00:00— 06:00 时段内不受禁限行管控措施限制正常通行。重污染天气管控期间除外。
三、轻型新能源(纯电动)货车可全路段、避高峰通行,无需办理通行证。
四、在限行时段内,确需驶入限行路段通行的货车(不包括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由车辆驾驶人或企业代办人持车辆行车证、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前往蕴华西街韩村路口交警工作站办理《机动车限行区域通行证》,按《机动车限行区域通行证》指定的时间、路线及路面交通标志规范行驶。
五、本通告自 2021 年 10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2014 年 3 月 3 日发布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北部新城、省高校 新校区及市城区其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市政发〔2014〕16 号)及 2015 年 7 月 20 日发布的《晋中市人民政府关 于环城东路、环城南路重中型载货车辆实行的交通管控措施的通告》(市政发〔2015〕45 号)相关内容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按本通告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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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山西晋中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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