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1日左右,吉林农大学生赵某与郭力维同在寝室玩游戏,并且玩的是同一款游戏,不过两人之间并没有交流,而当赵某的游戏角色被游戏中的盗窃给杀死后,他开始辱骂盗贼,并且称练盗窃的人有心理疾病。
偏偏郭力维的游戏角色就是盗窃,赵某也不可能不知道,郭力维认为赵某在借题发挥。因为在此之前,郭力维被赵某的呼噜声吵得睡不着觉,他便用手机录下赵某打呼噜的声音并上传到了校园网,对此,赵某觉得自己丢了面子,无法原谅郭力维的行为,与郭力维之间的关系便急转直下。
这下因为一场游戏,赵某骂得难听,郭力维也觉得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侮辱,自尊心大受伤害,对于赵某的某些行为无法释怀,因此他不打算再忍耐赵某,可郭力维并没有想过更换宿舍,而是决定把赵某杀了。
11月13日中午,郭力维依然没有改变心中的想法,心中充满着对赵某的恨意,在某摊位上花了9块钱购买了一把尖刀。
按理说都是一个寝室的人,本该是伙伴,结果却成了仇人,为什么会成为仇人呢?生活中难免是有不如意的时候,也会发生一些尴尬的事情,被他人冒犯,等等,但如果懂得换一种方向看待问题,这些其实都是一些小事情。
没必要毁掉别人的一生,也搭上自己的人生。
但郭力维却陷入了极端的思想中,并没能走出来,反正两人都看不惯对方,无法做到一笑泯恩仇。
14日凌晨3时,赵某已经睡下,依然还是会打呼噜,郭力维则在黑暗中睁开了双眼,目露凶光,然后掏出了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扎向了同寝室的室友赵某。当时寝室里还有其他的室友,室友们被一阵急促的呼吸声所惊醒。
有室友看到郭力维按着赵某,心中疑惑不已,拽了拽郭力维的裤腿问:“在干啥?”郭力维却让对方别动,下铺的室友便打开了手机,用手机的光亮查看情况,却发现有血滴落下来,脑子当即清醒,连忙开灯,拨打了急救电话。
而郭力维在确认赵某死亡后,用毛巾擦掉了手上的血迹,继而用手机报了警。郭力维因此被捕,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称既然犯罪了,就应该接受法律制裁。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郭力维是否后悔过杀害赵某?不得而知,但一个成年人,并且接受过良好教育的学子,郭力维不可能不知道故意杀人是一种极其恶劣的行为,不管会不会被判死刑,也都会对自己的家人造成伤害,自己因此锒铛入狱。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实上,每一桩校园凶案的发生都会引起广泛的关注,在其背后也必定会指向教育、青少年的心理健康,莘莘学子在考上大学前已经接受过12年的教育,心思也是比较单纯的,更懂得什么事情不应该做,而即便是一个宿舍,也都是一个小集体,存在有人际往来,并且人与人之间难免会产生摩擦,良好的教育告诉我们做人要宽容。
然而不管是学生,还是已经步入社会的人,总有部分人性格偏激,这可能是与他的人生经历有关,也与他对这个世界的认知有关,最终走上极端的道路。
在本案中,如果赵某能够原谅郭力维上传其呼噜声的行为,不与郭力维进一步产生矛盾;如果郭力维没有那么敏感,事情大概也不会走到最差的一步。
2010年3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力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的家属经济损失273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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