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数据在现代社会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宝贵资产,个人信息因其能够转化为潜在行为的数据资源而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却也因此遭到不同程度的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和非法买卖。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分为8章74条,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等多个维度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细化。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日常生活中,如果遭遇了个人信息泄露、恶意篡改、过度使用、非法买卖等问题我们应当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发现个人信息错误
应对措施:
有权向信息处理者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2】发现个人信息被违法、违约使用
应对措施:
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七条第二款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3】个人信息受到其他侵害
应对措施:
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 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4】发现个人信息被伪造、变造、非法买卖
应对措施:
及时报警,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法律依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个人信息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来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速查通》一书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2016年11月7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9年8月27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0年12月26日)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11年1月8日)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2021年7月30日)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27日)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5月8日)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2019年8月22日)
■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2013年7月16日)
■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18日)
■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
(2005年12月13日)
■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2021年3月12日)
■ 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2014年3月19日)
■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21年1月22日)
■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7年9月7日)
■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2017年8月25日)
■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2017年8月23日)
■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6月25日)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2007年6月22日)
■ 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
(2020年2月4日)
■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2019年11月28日)
来源:中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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