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9月23日19时46分,江西九江,朱某驾驶赣G632**号小型轿车,沿庐山大道北向南行驶至奥特莱斯路口左转弯时,与南向北直行的王某驾驶的赣G803**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猛烈的撞击导致王某腾空翻滚两圈后,头部重重着地,当即昏迷过去。
经查,朱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依法认定赣G632**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摩托车驾驶员王某无责任。
由于王某在事发时佩戴了安全头盔,虽然是头部着地,但头盔对其脑部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经医院全力救治,最终王某脱离了生命危险,转危为安。
监制/黄惠英
审核/石 甜
编辑/黎 袁
案例/第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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