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长制大事记(一)
1. 2021 年 1 月 12 日,新华社全文公布《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2. 2020 年 12 月 29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3. 2020 年 11 月 2 日,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
4.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第十条第 37 项提出“推行林长制”。
5. 2019 年 12 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森林法,提出“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6. 2020 年,海南省、山西省、贵州省全面推行林长制。
7. 2019 年,山东省、重庆市全面推行林长制。
8. 2018 年,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赣办字〔2018〕31 号),在江西省全面推行林长制。
9. 2017 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印发《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林长制的意见》(皖发〔2017〕32 号),率先在全国省级层面全面推开林长制。
10. 2017 年,中共武宁县委、县政府印发《武宁县“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武发〔2017〕6 号),率先在全国全面推开林长制改革工作。
11. 2016 年,武宁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决定探索建立“林长制”。
12. 2016 年,中共抚州市委、市政府印发《抚州市“山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抚办发〔2016〕23 号),设立市、县、乡、村四级 “山长”,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长效机制,抚州的做法在全国属于首例。
来源:资源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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