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邹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正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二审稿从进一步增强审计结果运用、完善审计工作报告内容和审计工作有关程序等方面进行修改,从而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草案二审稿规定,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
为进一步增强审计结果的运用,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制定政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草案二审稿明确,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不受实施审计三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规定的限制。
审计署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决策部署,有效破解制约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制度障碍,对于加快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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