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烟台市职业教育机制改革和创新发展,进一步深化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烟台市教育局联合烟台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印发《烟台市落实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五项权力下放。
落实内设机构设立自主权。职业院校可按照规定自主确定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等内设机构。
落实用人自主权。学校可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自身实际,自主设置招聘岗位,自主确定用人,自主确定招考标准、内容和程序,自主开展各类人才招聘工作,实行事后备案。可通过考察的方式聘任业界优秀人才。对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第一名获得者,可通过直接考察考核方式录用。可在学校20%编制员额内自主聘用专业兼职教师,并根据本学校内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确定专业兼职人员报酬。
落实高职院校职称自主竞聘。高职院校可根据相关规定在市教育局或人社局的监督下,自主开展学校职称竞聘工作,实行事后备案。
实现内部薪酬自主分配。学校可自主确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绩效工资水平最高可达到所在行政区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的5 倍。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所得收入和校办产业年度利润等收入可用于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学校对外开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的收入结余,可提取50%以上用于教师劳动报酬;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学生劳动报酬。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自主处置。教师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费,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控制,不作为调控基数。对学校以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予以倾斜,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专业教师办理离岗创新创业后可在校企合作企业兼职取酬。(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董卿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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