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学“典”
开栏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深入学习《民法典》,罗湖法院推出“词条学‘典’”专栏,每日转发一期《民法典》相关的词条解读。敬请关注!
第六期
诉讼时效一般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设立诉讼时效制度,主要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生活秩序、维护法律秩序与交易安全。关于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期间的时长、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法定、法院对其的适用规则以及仲裁时效对其的准用。
诉讼时效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即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应当从权利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请求权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诉讼时效停止进行,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的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民法上的权利以其作用方式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及形成权。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通说认为,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产生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不同,请求权的种类也不同,主要有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法律关系会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特殊情形除外。
来源 |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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