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检察机关给我一次机会,我今后一定老实接受社区矫正,再也不做这种蠢事了。”近日,湖北省恩施市盛家坝乡一社区矫正对象陈某在得知恩施市检察院对自己的暂缓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意见后,激动地表示一定改过自新。
社矫对象陈某,2018年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咸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期间,因不假外出,分别于2021年5月及2021年9月受到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两次警告处分。第二次处分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拟向法院提请对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并将该情况报告恩施市检察院。
该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收到该情况报告后,仔细审查了相关材料,并对陈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到陈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几次不假外出,均为在周边县市走亲访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之规定,对于其是否需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仍需考察当事人在之后的社区矫正期间是否违反监管规定。
在前期调查取证的情况下,近日,恩施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并邀请三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一致表示,该案当事人因其学历水平有限,导致思想上认识不足。检察机关暂缓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意见,对法律条文进行了准确理解和适用,既保障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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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恩施检察
文字 | 兰方晨
编辑 | 崔瀚文 王红蕾
审核 | 田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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