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部由江西万载开往湖南长沙的大巴上,一男子无故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后,导致大巴撞上对面车道。随后,男子又手持铁锤敲打乘务员的头部六下。当时,除了司机外,竟无一人施救......
大巴司机蓝师傅与往常出车一样,将一个铁锤放在驾驶室后面,防止意外发生时,可以用来砸窗逃生。下午2:30,开湖南长沙的大巴从江西某客运站准时驶出。
到了服务区后,蓝师傅打开车门,让大家下车上厕所活动休息。休息完毕后,乘客们各自返回大巴座位上,准备出发前往目的地。
就在这个时候,一名穿白色衣服的男乘客,却没有回到原来的座位上,而是坐在驾驶室后面的位置。当时,蓝师傅与乘务员李某并没有在意。
根据车内监控显示,当大巴行驶到隧道时,白衣男子眼光呆滞、面露狰狞,突然起身前往驾驶证室,抢夺蓝师傅手上的方向盘,致使大巴撞上对面车道的挡土墙后停止。这个时候,由于惯性作用,乘务员李某和部分乘客被直接摔到了地上。
此时,李某意识到遇到了歹徒,于是紧紧地抱住了男子的双腿不放手。随后,男子捡起掉落在地上的铁锤,连续砸向李某头部六下后,又准备砸向蓝师傅时,蓝师傅拼命抓住男子手上的铁锤,不让其继续行凶,并拼命呼喊后面的乘客过来帮忙。
可是无论蓝师傅如何呼喊,不但没有人上前帮忙,乘客们还纷纷往后退。男子见状,手指着乘客叫嚣道,他还要继续行凶。乘客们听到后,又退后了一步。
就在蓝师傅快要没有力气时,突然车外来了一名男子。该男子是路政工作人员彭某。当天,彭某是请假外出办事,在路上碰巧见到有乘客跳窗逃生,于是赶紧上前查看。彭某看到驾驶室有人躺地上鲜血直流,司机又与男子正在搏斗后,立马推开车门,帮蓝师傅一起将男子手上的铁锤抢走。
男子手上失去武器后,像失去爪牙的狼,顿时没有了攻击力。随后,蓝师傅趁机解开一直控制着自己活动空间的安全带后。从身后将该男子往车外推。男子下车倒地后,蓝师傅与彭某合力将其擒住。路过的货车司机提供了条绳子将男子绑住。这个时候,车上身穿白色衣服的女乘客,才想起来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求助。
后经警方审讯得知,该男子是在上车前吸食了不该吸的物品,导致产生幻觉后所致。经鉴定,蓝师傅与乘客系轻微伤。而乘务员则重伤并有一只眼球破裂后被摘除(即重伤残)。
以案说法:
这是一起值得深思的刑事案件。大巴上乘客的冷漠与无情,令司机与乘务员心寒!在其最危难、最无助的时候,多次撕心裂肺地呼救下,乘客们纷纷选择置身事外,竟无一人伸出援手。这些人到底在想什么呢?这些乘客有没有想过,一旦男子将司机打倒后,乘客们将面临的是什么样的危险?难道这点道理都不懂么?可悲、可叹!
无论出于什么原因,行凶男子的行为,必将将受到法律的审判!
根据两高、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
该《意见》还明确规定,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也就是说,男子抢夺正在行驶中大巴方向盘的行为,构成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有期徒刑3-10年;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
具体到本案,男子抢夺方向盘后,导致车辆撞上对面车道的挡土墙上,对车上乘客、乘务员与司机人身安全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并且导致车辆严重受损等,故可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其次,男子在抢夺方向盘后,为了达到继续犯罪的目的,手持铁锤在七秒内连续击打乘务员头部六下。这种行为,显然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注意的是,男子的行为虽然未造成他人死亡,但其主观目的恶意深及作案手段残忍,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故应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在没有从轻情节的情况下,一般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总而言之,虽然男子的行为没有造成他人死亡,但因其行为性质、社会影响恶劣,因此,被判处死缓或许已经是对其从轻处罚。
最后,要为司机、乘务员与见义勇为的彭某点赞,是他们不顾生命危险,勇敢与歹徒搏斗,才避免歹徒可能带来的更大伤害!同时,乘客的冷漠,应当值得深思!
对于乘客的冷漠,大家有什么看法么?欢迎讨论!
我是@以身说法 !从案例中看人生故事,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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