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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治理:社会规范家谱编纂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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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之有谱,犹国之有史也”。历史悠邈、文化璀璨、自强不息的中华民族,历来重视纂修家谱。若说国家编正史、地县纂方志、宗族修家谱构成中国社会历史文化三大支柱的话,那么就数量多、历史久,在民间影响深远而言,应首推家谱。

家谱,或说族谱,是对家乘、家牒、宗谱、世谱等的泛称,是同宗共祖的血亲团体以特殊形式记载本家族世系及人物事迹的图书。

我国家谱由来久远,修谱活动绵延数千年,贯穿于整部中国社会历史。最早的甲骨、金文中,就已出现某些家族世系的零星记载,实为家谱的雏形。

在周代,有大宗小宗之法,又有小史之官,专掌辨世系、定昭穆之职。汉代时,命官以贤,诏爵以功,谱牒之作,不绝如缕。至魏晋南北朝,官之升降,不考人才优劣,只辨姓氏高下,“有司选举,必稽谱牒”,修谱之风,甚为盛行。至唐代初,打击旧有门阀势力,提高李氏皇族社会地位,唐太宗组织力量编修《氏族志》。武则天时,重修改名为《姓氏录》。唐朝中期后,士庶合流。门第隆替与民族大融合,刺激了谱事,“唐人重世族,故谱牒家有之”。与之同时,私家修谱始流行于士大夫之中。

我国家谱发展史上的重要时期在宋代,朝廷凭才学取士,不矜门冑,家谱功能从以往“别选择、定婚姻、明贵贱”的社会政治功能,转变为“尊祖、敬宗、收族”的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编修方式也由官修发展为私家修谱。明清时期,由于皇家统治者的提倡与鼓励,私家修谱蔚成风气,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浙、皖、赣等地,几乎姓姓修谱,族族有谱,且一修再修,赓连不断。到民国初期,有些家谱已续修过二十余回。

改革开放以来,海外华人、港澳台胞纷纷寻根问祖,省亲访旧,在一些乡村及沿海地区,出现了大张旗鼓修坟祭祖、续修家谱的景象。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家日益重视地方史志的编修,续修、新修家谱开始普及,作为特定人群的家族,争先恐后地编修家谱,此项活动渐趋盛行。

勿庸讳言,作为传统文化的家谱,在不同历史时期成为维护国家统一、构建和谐社会、增进民族团结的纽带,从一个侧面展示了中国社会的发展轨迹,是中华民族特有的历史文化现象,是巨大的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水有源、树有根、人有家,祖先在漫长人类繁衍里程中,于不同社会发展时期,以心血与汗水、勤劳与智慧创建了家庭,存留照耀后代的光辉一页,也需修谱记载,传之长远,久久芬芳,惠及后人。

但当今修谱,也存在一些乱象,主要表现为家谱编修行为不规范,体例随意,文字表述不客观,不尊重历史,编排无章法等问题,许多家谱残次品居多。这是无管理体制、无管理行为的具体体现。

在不尊重历史方面,突出表现在随意攀附。攀附所选者,多是古代有名、有权、有势的人。往往是同地、同姓之间,看到别家祖上有名人,而自家资料并无指向,或稍有指向时,就立刻认了祖宗;或是查阅家族的历史,找到家族某个时期聚居地的同姓名人,认作祖宗。

一次攀附,对家族造成的影响是永久的。一旦攀上,家族后代全都是认错了祖宗,随着一次次修谱,真相被永远埋在岁月的长河。就算是终究发现了错误,要改也是千难万难。随意攀附的后果,实在“愧对列祖列宗”,又贻害了后辈。

乱象不容小视,又如何整治呢?

国家有史、地方有志、家族有谱,这是史志的一个序列。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地方志工作的行政法规。当前,我国地方志法律体系主要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三种法律形式构成,地方志立法中,规制对象一般只包括省、市、县三级志书的编纂。

2021年7月28日至29日,全国地方志法治化建设研讨会召开,会议总结了“十三五”时期全国地方志法治化建设情况:全国地方志系统坚持《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提出的依法治志原则,初步形成地方志法治体系和相配套的方志、年鉴、科研、期刊、信息化等制度体系,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基本实现省省、市市、县县志书和年鉴全覆盖;推动依法修志向依法治志迈进,实现了地方志从一项工作向一项事业的转型升级。会议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动地方志立法,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志法》立法和《地方志工作条例》修订,推动各地地方志法规规章的完善。

地方志立法工作形势喜人,依法治志活动正扎实推进。而家谱也属于地方志行业细小的构成要件之一,家族作为一个特定人群,其历史渊源、迁徙发展、人口演变,也属于史志的范畴,更何况地方志有许多资料来源于家谱,不应排除在地方志事业之外,理应纳入地方志法规、规章涵盖的范围,纳入依法治志。

纵观地方志所属的管理权限与职能,志书、年鉴都有质量规范、评审办法等。地方志机构、方志人和相关部门,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家谱编修的监管职责,出台可供操作的管理办法,制定家谱编修质量规范和评审制度,将未经批准私自出版家谱的行为写进地方志法规、规章条文里,推动家谱编修纳入法治范畴,使流行于社会基层的修谱活动步入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使层出不穷的修谱乱象得到根本治理和规范。

换个思路或层面来看,这并不意味着地方志工作完全就由政府承担,也不意味着国家制定法能完全满足全国所有地方志编纂的现实需求。当前的地方志立法中,为减少基层工作压力,对乡镇(街道)一级志书和行业志等志书的编纂,《地方志工作条例》未作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基层志书的编纂将会越来越多。我国的村、社区、小区都倡导“自治”,因此对这些志书,包括家谱的编纂,国家立法似不应进行过多规制。这样既有公权力过多干预私权的嫌疑,又不利于激发编纂活力,容易导致家谱编纂千篇一律的尴尬,无益于长久发展。但也不能听之任之,而应有序。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规范应当受到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也就是发挥社会规范的作用。早有学者指出,“公共治理主要是软法之治”。未来的地方志立法,应在发挥社会规范方面作出探索,发挥“软法之治”的“硬功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乡规民约、小区公约、社区公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中,对基层编修志书,包括家谱的编纂出版中,依规“软治”。

由此,家谱编纂中存在的问题,即可望得到解决,修谱乱象,可望得到有效整治。

2021年8月28日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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