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蚌电动〔2021〕2号
为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范全市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登记使用,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通知》和《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和销售
(一)本市范围内,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简称“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出厂、销售。
(二)销售时要主动如实告知车辆真实情况,不得虚假宣传、诱导买受人。特别是不得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等纳入机动车管理的车辆在销售时虚假宣传为电动自行车。
(三)依法严查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未取得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和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
二、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范围
1、2019年4月15日(不含本日)前购买(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且在安徽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内的合格产品,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2、2019年4月15日(含本日)后购买(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符合新国标并获得 CCC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3、对2021年11月1日(不含本日)前购买的(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临时通行备案,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2月28日。有效期满后,使用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将依法予以处罚。
(二)时间安排
1、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为集中登记备案期间,免除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的牌证费;2022年3月1日起,将按规定(皖价费〔2013〕72号)收取牌证费用。
2、集中登记期满后不再进行临时通行备案。
3、2022年3月1日起,公安机关将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检查管理,对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上路通行的电动自行车,依法予以处罚。
(三)办理方式
集中登记备案期间全市设置30个办理网点,同时开通互联网和APP预约办理,车主可自行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及办理网点请关注“蚌埠交警”微信公众号。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
(一)公安机关要依法严查电动自行车闯红灯、越线停车、逆向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违法安装遮阳伞或雨篷、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加大“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宣传,对骑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及时纠正、教育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三)行业主管部门要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和外卖、快递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制定行业准入及行为标准。督促、约谈相关企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全市各级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模范带头执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和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教育引导本单位工作人员争当文明交通先行者。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发动乡镇、街道、社区力量做好辖区居民教育引导工作,动员辖区居民主动进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备案、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
(三)本次集中登记的对象为蚌埠市区(不含三县)在用的电动自行车。
(四)为避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无法登记上牌,购买前请认真查看所购车辆的合格证名称应为“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同时扫描合格证的二维码看是否取得CCC认证证书。经销商拒绝提供的,请勿购买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五)鼓励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保险。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26日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解读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我市近日出台《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现就市民关心的电动车登记上牌问题解读如下:
1、电动自行车上牌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号)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和《蚌埠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电动车管理,自2021年 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对蚌埠市区(不含怀远县、固镇县、五河县)在用的电动自行车开展集中登记备案。针对车辆的不同情况,分别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进行临时通行备案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2、哪些电动自行车可以上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有两类车辆可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1)2019年4月15日(不含本日)之前购买(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以下简称“旧国标”) 且在安徽省公安厅发布的符合登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内的合格产品。
(2)2019年4月15日(含本日)之后购买(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证书的合格产品。
3、哪些电动自行车可以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截止2021年11月1日(不含本日)前购买的(以发票上的开票日期为准)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临时通行备案,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临时通行标志,有效期截止至2025年2月28日。有效期满后,使用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上路通行将依法予以处罚。
集中登记期满后不再进行临时通行备案。
4、哪些车辆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类型上仍属于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旧国标”要求车辆型号前2位是大写字母TD。“新国标”要求整车编码是15位全数字编码,第5位为数字2。超标电动自行车指符合电动自行车定义,在某些指标上不符合新、旧国家标准。因此电动三、四轮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也不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本次集中登记的对象。
5、如何识别购买的是电动自行车?
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按照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简称“旧国标”)车辆合格证上的车辆型号前2位是大写字母TD;
2019年4月15日(新国标实施后)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车辆合格证为“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整车编码为15位纯数字且第5位为数字2。
6、办理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车辆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2)购买车辆的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3)车辆合格证原件;(4)车辆所有人户籍不在蚌埠市区的,需要有居住证;(5)车辆所有人是单位的,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委托书;(6)为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7、发票遗失了怎么办?
发票遗失需要签署制式承诺书,保证车辆为合法来源。因不能确定车辆购买时间,只能进行临时通行备案,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8、车辆合格证遗失了怎么办?
合格证遗失需要签署制式承诺书,保证车辆为合法来源。
合格证遗失有发票的,如果车辆是在2019年4月15日(含本日)以后购买的(以购买发票日期为准),车主可到销售企业补办,补办合格证后车辆符合“新国标”和获得CCC认证证书的,发放电动自行车牌证;未补办或补办合格证后车辆不符合“新国标”或未获得CCC认证证书的,发放临时通行标志;如果车辆是在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经比对车辆符合“旧国标”且在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的,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经比对车辆不符合 “旧国标”或不在安徽省电动自行车上牌目录的,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如果发票和车辆合格证均遗失需要签署制式承诺书,保证车辆为合法来源,发放临时通行标志。
9、车辆合格证上的车辆类型为“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或“两轮电动摩托车”怎么办?
两轮电动轻便摩托车和两轮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需要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要具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10、学生可以骑行电动自行车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年满16周岁。
11、集中登记上牌期结束后未申领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能否上道路行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申领电动车号牌或临时通行标志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12、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是否收费?
为鼓励市民积极登记上牌,根据《通告》精神,在集中登记上牌期间(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免予收费,2022年3月1日起仍按原政策规定收费。
13、骑乘电动自行车要不要戴头盔?
头盔可以有效保护骑乘人员的安全,骑乘电动自行车建议佩戴安全头盔;骑乘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14、电动自行车要不要购买保险?
购买保险在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时可以帮助减少一定的经济损失,鼓励电动自行车主自愿购买保险。具体费用和保险品种请咨询保险公司,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主决定是否购买。
15、电动自行车能否安装遮阳伞或雨篷?
安装遮阳伞或雨篷存在很大安全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请安装遮阳伞或雨篷的车主主动拆除。
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领导小组
202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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