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郑州11月1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潘志贤 实习生 郭秋林)记者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21年11月1日起,河南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今后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从司法层面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
据了解,自2019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三类案件在河南省已经统一城乡标准。试点期间,河南全省三级法院共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150974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4169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771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都是据实赔偿,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生活费三项赔偿涉及城镇和农村两个计算标准。具体来说,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计算标准。以上年度为例,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二者在计算基数上相差18000余元;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644.91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201.10元,二者计算基数相差8000余元。区分城乡标准计算的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差异较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河南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今后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另外,该意见适用于在施行之日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不适用于施行之日一审已经审结又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表示,统一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赔偿标准,是河南省高院落实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的重要举措,将从司法层面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有利于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化解纠纷,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赔偿标准差异,推动城乡社会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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