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隐瞒行程史、拒绝执行防疫措施,暴力抗拒防疫检查等行为都可能造成疫情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那么,行为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呢?
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隐瞒行程史、发热史、拒绝隔离治疗、主动与他人聚集,出入公共场所造成新冠病毒进一步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2020年2月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破坏疫情防控,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三、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疫情暴发后,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此机会编造、散布谣言,少数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应尽义务,致使虚假信息大量传播,引发民众恐慌,破坏社会稳定,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拒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罪。
少数群众拒不配合政府的防疫工作,拒绝隔离、起哄闹事、强行闯卡、辱骂袭击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此类行为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哄抢罪等。
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少数单位和个人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违规开展经营活动,比较典型的有:私自营业、营业期间未严格履行扫码测温要求,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这些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危害人民生命健康权,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等。
疫情防控期间,医护人员、防疫人员是战斗在一线的中坚力量,有少数病人出现不理智过激行为,袭击伤害医护人员,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重中之重,暴力伤医类犯罪必须依法严惩。
《意见》第二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者故意破坏医务人员防护装备、向医务人员吐口水,导致医务人员感染的,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负有组织、协调、指挥、医疗救治、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疫情进一步传播的,可认定为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截留用于疫情防控款物的,可以认定为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
01
伪造印章类
在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下,部分犯罪分子为牟取不法利益,在明知无相关单位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或使用电脑软件制作并出售虚假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书,根据有关规定,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伪造印章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发挥印章的证明效力,因此,伪造印章既包括伪造印章实体,也包括伪造印章实体在其它物体上所留下的印影,此类行为可能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
02
非法捕猎、交易野生动物类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必要严厉打击违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实现源头治理。
非法捕猎、杀害、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可按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03
破坏交通设施类
疫情防控期间,一些地区为了阻止疫情蔓延,在交通防控过程中采取了如封锁进村道路,用挖掘机挖断道路等措施,虽然封堵道路的目的是为了阻止疫情扩散,但该行为可能涉及违法犯罪。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可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对公路进行破坏,足以使火车、汽车等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意见》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若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因此,擅自破坏交通设施的做法并不可取,此类行为可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在防控疫情的非常时期,社会各界同舟共济、联防联控,共同阻击疫情蔓延,但是少数单位和个人却为一己之利,趁疫情紧迫、物资紧缺、民众恐慌,实施各种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特定时期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增加了疫情防控工作的难度,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在此呼吁大家,积极配合疫情防治工作,远离涉疫法律风险,让我们同心共筑抗疫防线。
供稿 | 岳 毅
制图 | 任冰玉
编辑 | 李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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