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买房讯 近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变更户名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一、变更户名适用于执行标准租金的直管公房住宅。
二、拟承租直管公房住宅的人员为变更户名的申请人。申请变更户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未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无多头占房的情形。
(三)承租人名下直管公房无欠缴租金。
三、变更户名的情形及对应条件:
(一)承租人死亡,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按变更户名顺序确定,变更户名第一顺序为配偶,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申请人应当取得前顺序以及同顺序中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直系亲属的同意。
(二)承租人离婚,原配偶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取得承租人的同意或生效法律文书。
(三)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
(四)承租人在世,其直系亲属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并由承租人及其配偶通过公证形式指定。但承租人名下仅有一套直管公房住宅,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不予变更户名。
(五)房屋被征收安置承租两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其共同安置对象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实际居住在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且承租人及其共同安置对象应当就变更户名方案达成一致。承租人应当至少继续承租其中一套以上直管公房住宅。
(六)1999年12月31日之前单位将直管公房住宅调配给本单位正式职工(含固定工)实际使用,实际使用的职工个人申请变更户名。申请人应当自调配起实际居住于拟变更户名的直管公房住宅。
四、承租人及其配偶取得两套优惠政策住房,合计建筑面积超过家庭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但单套建筑面积均未超标,符合变更户名条件的,可予变更户名,超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租金指导价计租。
五、承租人及其配偶多头占房的,不予变更户名,按有关规定进行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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