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简化认定程序,时限缩减到20个工作日
近年来,全区共有523人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累计发放奖金、慰问金1000余万元,为116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解决了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实际困难,对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对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时间较长,程序也较为烦琐等问题。
对此,《条例》修订从三个方面作出新规定。简化程序,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由原来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调整为现在的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直接确认。缩短时限,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由原来的35个工作日缩减到现在的20个工作日。
《条例》第10条规定,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推荐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或者不予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确认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推荐人。需要以有关部门的处理、鉴定结论作为确认依据的,所需时间不计入确认期限。
提高最低奖励标准,最高标准不设上限
在奖励方式上,《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可以逐级申报确认并重复享受奖金,如果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特别突出,可以被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英雄”,可以累计享受奖金,奖金按照国家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提高了各级人民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标准,县级人民政府的最低奖励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2万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最低奖励标准从3万元提高到5万元,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最低奖励标准从5万元提高到10万元。《条例》只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奖金的下限,没有规定奖金的上限,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给予更高的奖励。
除了奖励,《条例》还从医疗、教育、基本生活、住房、就业方面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了全面保护和优抚。医疗方面,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实行先抢救治疗、后付费原则,对急危重症的,畅通绿色通道,及时救治。建立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政府兜底的保障机制。对经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等方式支付后仍有不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支付或者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教育方面,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就近入学原则,优先安排其在公办幼儿园、公办学校入园、入学。基本生活方面,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待遇时,因见义勇为获得的奖金、抚恤金、补助金、慰问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住房方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或者发放住房补贴。就业方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纳入就业援助,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
为见义勇为人员购买无记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条例》第18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为见义勇为人员购买无记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记者了解到,为了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及时获得抚恤救助,解决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因财政收入有限的问题,2016年起,自治区政府拨付专项资金,各设区的市也按照各自人口数量配套了相应的资金,为无记名见义勇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制建立后,县级人民政府只认定、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致残和牺牲人员的抚恤金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协议支付,实现了见义勇为人员认定和抚恤分离,这一做法被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充分肯定。
此次《条例》的修订,正式把购买无记名见义勇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做法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一方面减轻了县级人民政府抚恤见义勇为人员的经济负担,增强了县级人民政府认定见义勇为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另一方面缩短了落实见义勇为致残和牺牲人员抚恤政策时间,提高了见义勇为工作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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