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网友爆料有人在曲阜碧桂园翡翠华府拉条幅,写着“曲阜碧桂园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坑骗业主,曲阜碧桂园五星级套路、无星级品质,全体业主要求退房”,视频画面显示,两方人员在现场争夺业主维权横幅,场面一度混乱。
曲阜碧桂园翡翠华府,位于曲阜市大成路与会展南路交汇处,是碧桂园 房地产以“初心、匠心、良心”打造的城市舒居项目。项目位于大成路与会展南路交汇处,是曲阜南部核心发展位置。碧桂园翡翠华府落户在城市发展核心位置——南部新城。此片区以后将是以行政办公、商业服务、信息产业以及居住为主的综合性中心区。
其实,关于开发商应受到何种程度宣传的约束,最高院早就有了明确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就是说原则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开发商不受其约束,可以稍微放飞自我夸张一些,这个大家都懂得)。但是(划重点)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开发商就应受其约束了)!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购房人在购买商品房时,应当保留好开发商对楼盘的相关宣传资料,包括开发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微信、微博等媒体所作的宣传资料、广告牌、样板房等。当发现所购房屋及配套设施等与开发商售楼时宣传不一致,确有证据构成虚假宣传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购房人可以自知道开发商虚假宣传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购房合同、退房并赔偿相应的损失。购房人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虚假宣传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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