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复核?程序违法!
2021年11月5日,三穗法院综合审判庭办结一起治安处罚行政案件,被告因未对原告陈述申辩进行复核答复而败诉。
原告王某才诉被告某县公安局、某县政府行政处罚一案,某县公安局经立案调查后,认定王某才构成寻衅滋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王某才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经审理查明,某县公安局认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某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答复,构成程序违法。而某县政府行政复议维持某县公安局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亦属复议结果错误。法院遂判决撤销了某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和某县政府的复议决定。
纵观本案全过程,本案并无其他重要程序违法问题及实体认定有误的问题,但因一个程序问题,导致全案被撤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二者共同制约行政机关,这也是法治政府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司法 为民
公正 司法
END
作者:王名勇
编辑:田菲菲
审核:邓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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