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分局于10月25日公布了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丹东临港集团有限公司(原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辽宁分局对丹东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丹东港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丹东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丹东港2015年利润分配情况
2015年5月25日,丹东港董事会做出决议,提出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累计未分配利润23亿元向股东分配18亿元利润的方案。同日,股东会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5月26日,丹东港缴纳了该次利润分配代扣代缴的所得税1.8亿元。6月8日,丹东港通过浦发银行丹东分行账户向股东实际发放税后利润16.2亿元。12月4日,丹东港对该次利润分配进行了账务处理,并在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中予以反映。
二、丹东港“16丹港01”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2015年10月,丹东港董事会、股东会先后通过债券发行议案。12月23日,丹东港获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0亿元的公司债券。2016年1月25日,丹东港披露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拟发行公司债券,基础发行规模为人民币20亿元,可超额配售不超过10亿元。该次发行,丹东港最终发行债券金额为20亿元。2月23日,丹东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丹东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2月25日,“16丹港01”债券上市交易。
三、丹东港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丹东港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披露,截至2015年6月30日,丹东港合并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为24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7万元,母公司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为23万元、未分配利润为37万元。由于丹东港未对2015年上半年的利润分配行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其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的货币资金、未分配利润项目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16.2亿元、18亿元。
以上事实有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税收缴款书、境外汇款申请书、银行对账单、记账凭证、审计报告、相关情况说明、募集说明书以及上市公告书等为证。
丹东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丹东港在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丹东港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已经进行破产重整,虽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但现有股东和董监高人员与涉案违法行为无关。第二,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行政罚款劣后于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受偿,丹东港剩余财产已不足清偿前述优先债权,行政罚款无须缴纳。重整计划对丹东港因受理重整前的行为导致的行政罚款,应适用前述规则,不予清偿。请求对无须缴纳情况予以查明。
经复核认为:第一,虽然丹东港已经破产重整,但主体资格依然存在,股东和董监高人员变化不影响对丹东港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第二,虽然重整计划根据相关规定对罚款缴纳问题做出了安排,可能影响最终的罚款收缴,但不构成对丹东港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
责令丹东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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