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指导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水平,增强执法震慑作用,省应急厅公布明光市、怀远县两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典型执法案例。
蚌埠市怀远县案例:2021年7月26日,蚌埠市怀远县应急管理局接属地经济开发区报告辖区某单位存储大量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厂房内安装有非法化工生产装置,并存放有约20吨二甲基苯胺、7000升甲醛、25吨硫磺等危险化学品,生产主要产品为碱性嫩黄(工业染料),生产过程产生硫化氢、氨等危险化学品。该单位未办理有关证照,且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极大安全风险。
执法人员对涉嫌非法存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了查封扣押,并联系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做出了《现实危险性的分析报告》。随后,怀远县应急管理局同县公安局及检察院积极对接,并将有关线索材料移交县公安局,2021年8月10日县公安局已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滁州市明光市案例:2021年9月2日,滁州市明光市应急局接群众举报,明光市某场所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氧气、乙炔等)。明光市应急管理局立即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杨某在一处建筑物经营氧气、乙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没有按要求使用防爆电器,建筑物外墙与周边住宅距离小于5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杨某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执法人员当即依法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将出库单扣押,将经营场所和仓库内的氧气、乙炔等扣押转运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明光市应急管理局将有关线索材料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明光市公安局按照程序补充完善证据后,依法对当事人杨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对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强化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以上案件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敲响“违法必追责”的警钟,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破除侥幸心理,不走捷径,不碰“红线”,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筑牢安全发展生命线。
▌来源:安徽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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