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等水法规授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对违反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水文管理和水利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水事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职权。对水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一般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水利部负责监督检查和挂牌督办。那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在做水利监理资质管理时,有哪些水事违法行为,又涉及到哪些法律依据,会受到哪些处罚呢,一起来看看: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有哪些违反水法的行为?
1、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八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2、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立即整改、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
3、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4、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5、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的;
或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
或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降低资质等级
依据: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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