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吉林省白城市,时年25岁男子张某与妻子27岁的姐姐小雪(化名)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小雪的丈夫周某某知道后打了小雪,张某、小雪二人便将周某某打死,并将尸体放到车里一起焚烧。2021年11月12日,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了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起诉书,还原了这起案件发生的全过程。
男子张某,女子小雪,两人均出生于吉林省通榆县,均是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均住在通榆县团结乡。张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小雪因涉嫌犯包庇罪,均被依法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张某与他妻子的姐姐小雪有不正当男女关系。8月30日,小雪给张某发短信说两人经常短信联系的事被她丈夫周某某知道并被打了。8月31日凌晨1点左右,张某来到周某某家,伙同小雪将周某某杀害。
后来张某驾驶周某某的面包车拉周某某的尸体到通榆县团结乡某某村境内时,把车停到路边,将车和尸体焚烧。随后又返回小雪家处理现场血迹,将带有血迹的生活用品装袋抛弃在附近的林地里。张某、小雪在9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周某某的家人请求判令张某赔偿小型客车车损3万6千余元,丧葬费1万9千余元。
张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杀人的动机不清、共同故意不清、手段不清、凶器不清、根据起诉书指控张某在凌晨1点进入周某某家,根据鉴定推断,死者当晚11点吃夜宵,跟谁吃的夜宵不清。此案证据没有达到确立、充分的法定标准。对于此案谁杀的、怎么杀的、用什么凶器杀的,不能运用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小雪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死亡的时间不清、死亡的地点不清、犯罪工具不清。公诉机关认定小雪与张某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周某某知晓是她的犯罪动机,证据不足。指控小雪与张某共同犯罪证据不足。认定小雪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周某某母亲说道,她孙子跟她说他看见他爸周某某被他妈小雪、他二姨夫张某在家害死了。说在他家东屋小雪和张某他俩拿剪子和刀把周某某打死了,小雪在屋里擦血,张某把周某某用车拉走了,她问孙子当时家里开没开灯,他说没开灯。她儿子周某某家的剪子和刀她去找了都不见了。
张某被捕后第五次供述说是在车内将周某某打死的,他与小雪都有两张电话卡。第六次供述说他与小雪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周某某家用腐乳瓶打的周某某,后来将周某某手中的砖抢下来打周某某的头部,将周某某打倒在炕上,烧完人后,回到周某某家,用炕上的衣服、枕巾等物品,把屋内墙上、地上有血和腐乳汁的地方擦掉,后来将带血的衣服、被褥和有血的化妆品装进塑料纺织袋里,扔到他家屯东树带里。
第七次供述说周某某手拿个砖头上来打他,他没看见周某某从哪拿的砖头,他用手把周某某推到炕边上,小雪在炕上拿个腐乳瓶从后面打的周某某头部。第八次、第九次、第十次不供认打人的事实,说到周某某家见周某某躺在地上已经死了,开车将尸体烧了,后来回到周某某家,在擦拭血迹时,见周某某家的被褥、拖鞋、孩子的衣服、化妆品盒、小雪的衣服上都有血,将这些带血的物品都装进了编织袋,扔到小雪家东侧100多米林地的葵花地里。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张某、小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导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在小雪家勘查,发现了被害人血迹,并且血迹是喷溅形成的,证明案发现场在小雪家。张某供认在小雪家擦拭完血迹后将带血的物品丢弃。经辨认是小雪家物品,其中女士睡裙上面有被害人血迹,经鉴定是喷溅形成。经过DNA检测,所提取的血迹都指向被害人周某某。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被钝器击打头部死亡,张某、小雪二人存在通奸行为,有作案动机。小雪不否认案发当时在家的事实,她占有作案时间。在案发后,二人多次电话联系,对犯罪行为进行串供,说张某在车内将周某某打死,罪责由张某一人承担,达到包庇小雪的目的。
张某在看守所期间给小雪的传条,让小雪什么都别说,公安机关找不到第一现场就没事,来逃避对小雪的制裁。结合小雪儿子的证言与张某的供述,可以认定张某、小雪二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二人对被害人周某某的死亡承担混合责任。张某对他的犯罪行为给周某某家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小雪犯故意杀人罪,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赔偿周某某家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7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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