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篇文章中,我们位于雅加达的项目和可再生能源团队简要概述了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的监管环境和政策格局、不同能源在市场上的放置方式、部署的障碍和挑战,以及更新关于与该行业相关的最新发展。印度尼西亚的可再生能源竞赛显然正在升温!
1. 可再生能源领域概览
1.1 印尼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和法规的基础是什么?是否有“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或等效术语的法定定义?
印度尼西亚有几项管理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关键法规:
(a) 能源方面的主要法规:
(i) 2007 年第 30 号能源法(能源法);和
(ii) 2014 年关于国家能源政策的第 79 号政府条例。
(b) 针对特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的法规,例如:
(i) 2019 年第 17 号水资源法;和
(ii) 2014 年第 21 号地热能源法。
根据《能源法》,可再生能源被定义为来自可再生能源的能源。可再生能源随后被定义为由可持续能源生产的能源,如果管理得当,包括地热、风能、生物能源、太阳能、水电、潮汐能和海洋热能。
1.2 描述可再生能源部门的主要参与者及其各自所扮演的角色。
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主要参与者包括:
(a) 政府机构和国家公用事业
能源和矿产资源部 ( MEMR ):负责监管印度尼西亚能源资源和资产的政策和决策的主要政府机构。它负责制定国家能源政策 ( NEP ),并通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和节能总局以及电力总局 ( DGE ) 监管可再生能源部门。
PT PLN (Persero) ( PLN ):印尼国有企业,负责电力部门,依法享有优先为公共利益提供电力的权利,并在事实上垄断了电力的输电、销售和分配。最终消费者。它还拥有大部分发电能力。截至 2020 年 12 月,PLN 的发电量为 44,174 兆瓦,占印度尼西亚总装机容量的 69.75%(PLN 2020 年的统计数据)。
财政部:负责确定国家预算的政府机构,包括管理能源相关产品、基础设施和运营的补贴、财政激励和政府担保。
环境和林业部(MEF):有权制定和实施与环境和林业部门相关的政策。这包括授权利用森林地区开发输电线路,以及通常位于偏远和保护区的地热和水电项目。
公共工程和住房部:有权制定和实施与某些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例如水资源和废物)管理相关的政策。
工业部:有权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包括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低本地含量要求。
(b) 私人当事方
独立电力生产商 ( IPP ):由赞助商/开发商作为特殊目的公司成立的私人发电商,用于根据购电协议 ( PPA )开发、拥有和运营发电厂并向 PLN 出售电力。
融资方/贷方: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融资。这包括商业银行、开发性金融组织(如亚行、世界银行集团等)、出口信贷机构(ECA)和地方融资机构(如 PT Indonesia Infrastructure Finance)。
1.3 描述政府在可再生能源的所有权和开发方面的作用以及对可再生能源的任何政策承诺,包括适用的可再生能源目标。
根据印度尼西亚宪法,自然资源(包括可再生能源)由国家控制,应用于人民的最佳福利。因此,印度尼西亚政府(GoI)拥有管理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全部权力和权力。
NEP 的主要政策之一是将可再生能源用于国家电力用途。印度政府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到 2025 年至少占能源结构的 23%,到 2050 年至少占 31%。
2. 可再生能源市场
2.1 描述您所在辖区的可再生能源市场。部署的可再生能源的主要类型是什么?技术偏好和设施规模方面的趋势是什么?
PLN 优先为公共利益提供电力。允许 IPP 进行私人发电;但是,PLN 是唯一有权向最终消费者出售电力的承购方和参与方,但有限的“业务领域”(Wilayah Usaha)除外,私人参与者可以在这些领域出售电力(见问题 3.1)。
根据 PLN 2019 年发布的最新电力供应业务计划 ( RUPTL ),截至 2018 年 10 月,PLN 拥有和运营 5,921 座发电厂(包括 371 座可再生能源发电厂),并从 313 家 IPP(包括 191 座可再生能源发电厂)购买电力。
印度尼西亚用于发电的主要可再生能源类型是(按装机容量降序排列)水电、地热、生物质和沼气、太阳能和风能。
最近有增加太阳能和风能部署的趋势;然而,与该地区和全球其他类似经济体相比,这些项目的规模和总装机容量仍然不大。
2.2 能源转型对可再生能源的承诺和投资水平有什么作用?变革的主要驱动力是什么?
当前的全球能源转型,包括从使用可消耗的能源转向可再生能源和减少碳排放,显然也对印度尼西亚的政策产生了影响。
印度尼西亚对能源转型的承诺体现在通过 2016 年第 16 号法律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巴黎协定》。在其首个国家自主贡献中,为了减少碳足迹,印度尼西亚制定了29% 的无条件减排目标,在国际援助下,到 2030 年,在一切照旧的情景下,有条件减排目标高达 41%。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履行这些承诺至关重要,并将毫无疑问,在未来几年内将获得动力。
2.3 民间社会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如果有的话)?
在过去十年中,一些环保团体和民间社会团体,如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协会和基本服务改革研究所,一直倡导在印度尼西亚推广可再生能源,但鉴于目前的情况,取得的成功相对有限。可再生能源在国家能源结构中的份额不大。
最近,公众意识和压力有所上升,这主要是由于雅加达等城市中心的空气质量恶化。作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压力越来越大的一个例子,2021 年 6 月,32 名原告(归于清洁空气倡议联盟)以未能履行印度尼西亚人民获得清洁空气的权利为由,对政府提起公民诉讼。根据 IQAir 2019 年世界空气质量报告,雅加达在全球 85 个竞争者中排名第五,PM2.5 平均浓度为 49.4 µg/m3,几乎是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白天暴露量的五倍浓度通常高于 130 µg/m3。
2.4 可再生能源的生产、传输和分配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什么?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a) 2009 年第 30 号电力法(电力法)及其一些实施条例,例如 2012 年第 14 号政府关于电力供应业务活动的条例;和
的2017(b)中MEMR号法规50上可再生能源的电力为生产中的使用率(MEMR二千○一十七分之五十○),作为最后到2020 MEMR条例第4号(修订MEMR2020分之4)。此外,还定期发布两个主要总体规划,以详细说明发电、输电和配电基础设施发展方面的国家目标:
(c) 国家电力总体规划,最后通过关于 2019 年至 2038 年国家电力总体规划的 MEMR 法令第 143K/20/MEM/2019 号发布;和
(d) RUPTL,这是 PLN 在全国范围内的发电、输电和配电资产的 10 年发展计划。它是商业参与者(包括开发商和承包商)了解国家电网现状以及新项目(包括 IPP 和 PLN 自己的基础设施发展计划)的未来前景和趋势的重要指南。
2.5 限制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和发展的主要挑战是什么?
目前,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和开发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于:
(a) 监管框架缺乏明确性和稳定性
适用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监管制度在过去五年中频繁变化,私人投资者和金融家认为关键法规(如 MEMR 50/2017)缺乏清晰度和吸引力,尤其是在适用的关税方面可再生能源 IPP(使用国家和地区平均发电成本作为参考点)以及授予此类项目的招标制度。一项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新的总体总统法规旨在重新澄清这些问题,并可能重新引入上网电价(FIT)) 制度,过去两年一直在制定中,但尚未发布。与此同时,一项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法案也在议会通过,但对时间表及其与下级法规的协调没有太多明确规定。
(b) PLN 面临的困难
作为国有公用事业公司,PLN 在印度尼西亚广阔而复杂的国土上承担着公共服务义务。出售给终端消费者的大部分电力都得到补贴,因此,PLN 在结构上处于亏损状态,并依赖政府补贴。可以说,这使得通过产生必要的资本支出来开发此类新项目所需的基础设施(尤其是间歇性项目),或通过应付给可再生 IPP 的 FIT。
(c) 可用项目和总体项目规模的不确定性
上述两个因素反过来又影响了可再生能源转型的支持水平和雄心,与亚太地区其他国家相比,最近在印度尼西亚观察到了这一点。就其规模的经济体而言,过去三到五年的项目/交易流程相对温和且缓慢,并且涉及规模有限的项目(通常低于 50-75 兆瓦大关,具体取决于技术)。COVID-19 也带来了重大挑战,因为当局的注意力不得不部分转移到管理大流行的经济和社会影响上,电力需求也因此受到影响。
然而,GoI 和 PLN 最近的声明以及即将发布的新 RUPTL 似乎表明方向和重点发生了(潜在的)转变,转向了对整个群岛的能源转型采取更多行动和支持。
2.6 大型公用事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通常如何招标?
根据 MEMR 50/2017,大多数类型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即太阳能光伏、风能、水电、生物质能、沼气、波浪和潮汐、生物燃料但不包括垃圾发电 ( WTE ) 和地热)的默认采购方法是“直接选择”。这通常涉及只有有限(预选)开发商可以参与的招标过程。在实践中,PLN 已根据可再生技术的类型建立了许多供应商名单,这些名单会不时更新,其中包含大量选定的供应商/开发商,这些供应商/开发商已满足某些资格预审标准并允许他们参与全国相关的可再生 IPP 招标。
MEMR 4/2020 还在以下有限情况下重新引入了“直接任命”方法:
(a) 当当地系统电力短缺、电力过剩、工厂扩建或只有一个合适的供应商时;
(b) 如果 MEMR 转让:(i) 水电项目(由选定的商业实体使用国有水资源建造);(ii) 其他可再生项目(无论是由政府部分还是全部开发,包括由赠款资助的项目);(iii) WTE 项目;和
(c) 在 MEMR 4/2020 生效之前,拥有地区政府、机构或机构现有选址许可的水电项目。
最后,还应该指出的是,在最近的可再生 IPP 招标中,PLN 已与其子公司之一(通常是 Pembangkitan Jawa Bali 或 Indonesia Power)建立“强制合伙关系”,以持有相关 IPP 公司 51% 的股份,作为由中标人设立。尽管持股比例为 51:49,但该计划下的实际安排通常涉及对 IPP 公司和项目具有共同控制权并负责为项目融资的私营 IPP 合作伙伴。
2.7 您所在辖区的能源需求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国内可再生能源发电得到满足?
截至 2021 年 4 月,可再生能源在印度尼西亚能源结构中的份额为 13.83%,其中水电占 7.9%,地热占 5.6%,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占能源结构的 0.33%(来源:DGE)。
3. 可再生能源和金融的销售
3.1 公用事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销售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什么?
除了可由 PLN 直接开发并注入国家电网的公用事业规模项目外,还有两种基本计划可用于销售公用事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
(a) IPP
最常见的方案涉及 IPP 作为此类项目的唯一承购商向 PLN 出售电力。然后,PLN 将通过其国家电网将电力出售给最终消费者。
(b) 业务领域
另一种方案涉及私人拥有的商业区,这些商业区是从 PLN 的国家商业区中划分出来的,其中许可持有人被允许在其边界内向最终消费者发电和销售电力。目前印度尼西亚约有 40 个商业区,这些商业区通常包括综合工业区和大型工业厂房(如冶炼厂、加工厂等),PLN 对授予此类权利拥有事实上的优先购买权,这有其挑战并限制了该计划的扩展。
3.2 是否有财政或监管激励措施来促进公用事业规模可再生能源的投资/销售?
是的。印度政府于 2021 年 3 月 4 日颁布了关于投资业务活动的 2021 年第 10 号总统条例(正面清单),以补充最近对 2007 年第 25 号投资法(投资法)的修改。正面清单介绍了有权享受某些财政激励措施的优先业务线清单。这包括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
此外,根据 2016 年第 4 号总统条例,可再生能源项目可以获得中央和/或地区政府的奖励,其中包括:(i) 财政奖励;(ii) 许可和非许可设施;(iii) 补贴。在撰写本文时,可以使用以下主要的财务或监管激励措施:
(a) 所得税便利,形式为投资价值净收入的 30% 扣除、有形资产加速折旧和无形资产加速摊销、10% 的 股息预扣税优惠和损失补偿(针对微型和微型投资价值低于 1000 亿印尼盾的电厂)。
(b) 免除地热活动的进口关税。
(c) 所得税、增值税和进口税的便利。
3.3 开发公用事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主要融资来源是什么?
这取决于项目类型:
(a) 由 GoI 或 PLN 直接开发的项目
此类项目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政府的发展预算。除此之外,还使用双边和多边机构的赠款、技术援助和软贷款以及 PLN 所依赖的其他商业来源(例如来自关系银行的贷款和债券发行)。
(b) IPP 开发的项目
融资的主要来源是 (i) 发起人的出资,以及 (ii) 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例如发展金融机构和 ECA)提供的贷款便利。
3.4 适用于分布式/C&I 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什么?
没有适用于分布式/C&I 可再生能源的特定监管框架。《电力法》允许将发电、输电、配电和销售活动整合为一个企业实体开展的一项业务。PLN 和某些业务领域的持有者就是这种情况,它们可以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内开发分布式/C&I 资产和网络。
由于私人商业区的授予限制和向终端消费者出售电力的限制,在实践中采用替代商业模式和结构来开发可再生工商业资产和解决方案,例如长期租赁和运营和维护安排。
3.5 是否有财政或监管激励措施来促进对分布式/C&I 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投资?>
请参阅问题 3.2,因为这些激励措施也适用于分布式/C&I 可再生能源设施。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直属部委和地区基础设施预算直接资助微电网的发展。例如,可以为离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发展提供直接资金(农村、贫困地区部和 2019 年第 11 号移民条例)。
3.6 发展分布式/工商业可再生能源设施的主要资金来源是什么?
请参阅问题 3.3。
3.7 适用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清洁能源证书/环境属性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什么?
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和监管框架适用于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清洁能源证书。但是,在 2020 年 11 月,PLN 推出了可再生能源证书,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使用。
因此,想要证明他们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承诺的私人消费者或公司可以通过这些证书直接参与购买可再生能源。
此外,关于温室气体 ( GHG ) 义务的总统条例草案目前正在起草中,将规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和碳经济价值机制(包括碳交易)的实施,以实现印度尼西亚在巴黎协定。
3.8 是否有财政或监管激励措施或机制来促进私营部门购买可再生能源?
目前没有财政或监管激励措施或机制来促进私营部门购买可再生能源。
4. 同意和许可
4.1 建造、调试和运营公用事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设施需要哪些主要同意和许可?
为公共用途供电的商业实体,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和/或售电,必须持有最长 30 年(可延期)的供电业务许可证。
设施建设完成后,业主必须取得营运资格证书 ( Sertifikat Laik Operas i),以证明电力设施已通过所需的调试测试,以确保符合适用的技术要求。
此外,可能还需要与特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例如地热或水电项目)相关的其他许可。另请参阅问题 4.6。
4.2 建造、调试和运营分布式/C&I 可再生能源设施所需的主要同意和许可是什么?
请参阅问题 4.1。
4.3 连接和接入传输网络的可再生能源设施有哪些要求?
请参阅问题 4.1。
此外,在连接和接入电网时,设施必须符合适用电网规范的要求。
鉴于印度尼西亚地理的分散和群岛性质,印度尼西亚有几个基于相关网格位置的网格代码。
4.4 连接和接入配电网的可再生能源设施有哪些要求?
请参阅问题 4.3。
4.5 微电网能否运行?如果是,立法依据是什么,是否有任何财政或监管激励措施来促进对微电网的投资?
是的。但是,为了运行微电网,需要满足某些要求。
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 2016 年第 38 号 MEMR 条例,该条例旨在通过允许实体经营高达 50 兆瓦的小型电力业务来为农村或偏远地区提供电力。但是,相关业务实体必须获得业务区域的规定才能向最终消费者供电。请参阅问题 3.1 和相关挑战。
小规模电力业务的实施按资金来源(即有补贴或无补贴)分类。如果有补贴,MEMR 将规定商业区域招标,并由相关区域的州长进行选择程序。选择过程的获胜者必须优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并可能获得问题 3.2 中提到的某些财政激励措施。不需要补贴的,有关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经营区。
另请参阅问题 3.5 关于政府可提供的直接资金。
4.6 是否有健康、安全和环境法律/法规应考虑与特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相关或可能限制特定类型可再生能源的部署?
健康和安全
一般来说,健康和安全要求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这些主要受人力部 ( MOM ) 2015 年第 12 号条例监管。
环境
环境事务受关于环境保护和管理的 2009 年第 32 号法和关于环境保护和管理实施的 2021 年第 22 号政府条例的规定。综上所述,企业需要根据其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准备一定的环境承诺文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文件类型由 MEF 2021 年第 4 号条例确定,根据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类型和容量,可能适用不同的要求。
为了利用某些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还需要获得某些特定的环境许可证。其中包括:(i) 水电项目的水资源利用许可证;(ii) 地热发电项目的地热许可证;(iii) WTE 项目的废物管理许可证。如果项目全部或部分位于林区,还必须获得林业使用批准。
储能
5.1 适用于能源储存,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储存的法律和监管框架是什么?
印度尼西亚目前没有适用于可再生能源储存的具体规定。
5.2 是否有任何财政或监管激励措施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储存?
目前印度尼西亚没有具体的财政或监管激励措施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储存
6. 外国投资和国际义务
6.1 外国投资者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是否有特殊要求或限制?
是的,请看下文。
最低资本要求
根据投资部部长(Badan Koordinasi Penanaman Modal,BKPM)2021 年第 4 号条例,印度尼西亚的外国投资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为至少 100 亿印尼盾的实收资本。
外资所有权要求
根据最近的正面清单,外商投资限制不再适用于 1 兆瓦及以上容量的发电活动;然而,低于 1 兆瓦的发电量仍保留给国内合作社和微型、中小型企业。
6.2 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投资产生的资金转移是否有货币兑换限制或限制?
根据 1999 年第 24 号关于外汇流动和汇率制度的法律,从印度尼西亚向海外(反之亦然)的外汇转移须向印度尼西亚银行报告。
此外,关于货币的 2011 年第 7 号法规定,除其他外,支付交易、使用货币的结算义务以及发生在印度尼西亚境内的其他交易都必须使用印尼盾,但须遵守某些豁免,其中包括国际商业交易和国际融资交易。
对此,《投资法》规定,投资者可以将资本、利润、银行利息、股息、其他收入或购买原辅材料或更换资本货物所需的资金等以外汇形式汇出,以保护投资的可行性。
6.3 是否有任何就业限制或要求可能影响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外国投资?
是的。关于人力的 2003 年第 13 号法律(经 2020 年第 11 号法律修订 -就业创造法)建议外派人员就业需要基于MOM 批准的外派人员利用计划 ( Rencana Penggunaan Tenaga Keya Asing ) .
此外,一些工作领域,例如与人员雇用和人力资源相关的职位,对外籍人士关闭,雇主必须任命印度尼西亚公民作为外籍人士的替补,以转让技术和专业知识,以及根据外派人员担任的职位的资格进行教育和职业培训。
6.4 是否有可能影响外商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设备和材料方面的限制或要求?
是的,对于可再生能源项目中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必须遵守某些当地含量要求。这些主要在工业部第 54/M-IND/PER/03/2012 号关于利用当地产品发展电力基础设施的指导方针中规定。
7. 竞争与反垄断
7.1 哪个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竞争和反垄断?
根据 1999 年关于禁止垄断和不正当商业竞争行为(竞争法)的第 5 号法律,印度尼西亚竞争委员会(Komisi Pengawas Persaingan Usaha,KPPU)是负责所有竞争和反垄断事务的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在印度尼西亚(包括可再生能源部门)。
7.2 相关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有什么权力或权力禁止或采取与反竞争做法有关的行动?
KPPU 作为监管者、调查者和决策者,有权:
(a) 主动或根据消费者、公司或政府机构的投诉展开调查(但是,这不包括搜查和扣押黎明突袭或其他调查指挥权);
(b) 发布内部指南,传唤和传唤证人和专家,要求当事人和政府提供信息;和
(c) 对从事反竞争做法的商业行为者实施惩罚和制裁。
7.3 相关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采用哪些关键标准来确定某种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性?
《竞争法》采用了许多标准来确定一种做法是否具有反竞争性,即:
(a) 垄断:商业行为者可能被合理怀疑或被视为控制某些商品和/或服务的生产或营销。
(b) 垄断:当一个商业行为者或一组商业行为者控制某类商品超过 50% 的市场时,商业行为者可能被合理怀疑或被视为控制供应的采购或作为唯一买家或服务。
(c) 主导地位:(i) 一个商业参与者或一组商业参与者控制 ≥ 50% 的市场份额;(ii) 两个或三个商业参与者或团体持有≥ 75% 的股份。其他相关因素包括财务能力、供应或销售渠道以及调整供应或需求的能力。
竞争法还规定了对反竞争做法的额外禁令,即价格垄断、市场分配、信托、寡头垄断、寡头垄断和投标或投标操纵。
8. 争议解决
8.1 提供通常适用于可再生能源部门的争议解决框架(法定或合同)的简短摘要,包括在任何适用的政府当局/监管机构与私营部门之间的争议背景下适用的程序。
作为一般主张,印度尼西亚法律承认通过诉讼、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谈判、调解、和解和专家评估)解决争议。
通常,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部门的争议解决方法的选择将取决于所涉各方的性质。如果相关关系和/或合同涉及私人当事人(尤其是外国当事人),首选和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框架类型将涉及在印度尼西亚境外进行的国际仲裁(新加坡已成为涉及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最受欢迎的仲裁地点) )。例如,对于任何类型的 IPP 项目(小型或微型项目除外)和大型 EPC 项目,根据其自身的发展和需求,在带有 PLN 的 PPA 下就是这种情况。
如果关系或合同仅涉及国内当事人和公共部门参与者,当事人可能有选择国内仲裁甚至诉讼的倾向。
8.2 替代性争议解决或分层争议解决条款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是否普遍?
是的。例如,2017 年第 10 号 MEMR 条例规定 PLN 和 IPP 之间的 PPA 必须包括分层争议解决条款。
8.3 法院可以授予哪些临时或紧急救济?
在法庭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以维持现状或防止资产消失、取证或保全财产或证据。授予这些权利是为了保护索赔人的利益,可能包括与法院裁决案件的管辖权有关的措施、第三方的干预或扣押资产作为确保支付裁决的手段。
一般来说,法院对临时措施的批准有严格的要求,当签发目的是支持仲裁程序时,这些要求会更加严格。
8.4 您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和/或《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和/或任何重要的区域性条约的缔约方吗?判决和/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是的。印度尼西亚签署了:
(a) 《纽约公约》——通过 1981 年第 34 号总统令批准,但对互惠和商业性有保留;和
(b) 《解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之间争端的公约》——通过 1968 年第 5 号法律批准。
目前,印度尼西亚尚未加入任何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公约。此外,Reglegment op de Burgerliike rechtvordering规定外国判决不能在印度尼西亚执行。因此,印度尼西亚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外国判决。
为了在印度尼西亚执行有争议的事项,有必要从印度尼西亚有管辖权的法院获得判决。因此,外国法院的判决只能作为非决定性证据予以采纳。
8.5 在针对政府当局或国家提起诉讼或寻求执行判决或裁决时,是否存在任何具体困难(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实践上)?
诉讼
从法律上讲,对政府当局或国家提起诉讼不存在任何困难。在实践中,政府当局或国家机构很少出庭,因此将缺席判决 (verstek)。此类决定的执行过程会出现困难,因为政府当局或国家机构通常会对此类执行的应用提出质疑,从而延长该过程。
需要注意的是,印度尼西亚法院的典型诉讼程序持续两到三年,直到最高法院发布具有约束力的最终决定。在执法过程中通常也会出现挑战,导致在批准扣押资产之前出现额外的延误。
仲裁
一般障碍在于仲裁裁决须服从当地法院(雅加达中部地区法院)签发的执行令。关于仲裁和替代性争议解决的 1999 年第 30 号法律规定了一项公共政策例外,可授予执行令,这赋予法院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可在印度尼西亚执行。
当涉及国家或国家实体时,必须通过最高法院获得强制执行令。为了保护国家资产,针对此类资产的强制执行令可能会被拒绝。
此外,尽管基础协议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但印度尼西亚的下级法院倾向于对争议事项承担管辖权。在某些情况下,最高法院以毫无根据的行使管辖权为由推翻了先前的判决。
8.6 是否有外国投资者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成功获得在您管辖范围内针对政府当局或国家的国内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例子?
是的。例如:案例号 250 K/PDT.SUS/2009,PT Bumigas Energi 诉。巴尼。
9. 更新和最近的发展
9.1 请提供您所在辖区可再生能源的最新案例、新立法和法规、政策公告、趋势和发展的摘要。
就业创造法
期待已久的就业创造法(通常也称为综合法)——旨在通过印度尼西亚的经济增长促进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生效。印度尼西亚在一代人的投资环境中寻求修订、补充和/或撤销众多现有法律,以放宽投资和许可限制。关于电力部门(包括可再生能源),《创造就业法》和 2021 年第 25 号关于能源和矿产资源部门实施的政府条例引入了一些变化,包括:
(a) 扩大中央政府的作用:中央政府已成为电力部门所有许可证和许可证的唯一颁发机构,并有权制定规范、标准、程序和标准,供地方政府在以下情况下遵守:行使他们的权力。
(b) 明确业务区域内的发电位置:为业务区域内的最终消费者供电的发电资产的位置现在可以位于此类业务区域之外。
(c) 农村电力储备资金:MEMR 和有关省政府必须为农村和偏远地区的供电基础设施发展拨付储备资金。
肯定列表
正面清单的颁布取消了最高外资所有权限制,从而在印度尼西亚开辟了许多商业领域,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请参阅问题 6.1。
关于可再生能源的法案和总统条例草案
请参阅问题 2.5。
到 2060 年实现碳中和的公告
最近有消息称,印度政府宣布了到 2060 年实现碳中和的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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