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零时
成都市启动重污染天气 黄色预警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对
在建工地、道路等污染源的巡查力度
重点查处建筑垃圾乱倾倒、车身不洁
施工区域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等扬尘污染行为
严查运渣车违规行为
在天桂路、牡丹大道、金隆大道等城区重要出入口设置卡点严查运渣车违规行为,同时采取移动巡查的方式,加强对运渣车车轮车身不洁、带泥上路、抛冒滴漏等行为的查处。
▲设置扬尘治理检查点
▲检查运渣车
▲巡查发现一农用车乱倾倒建筑垃圾
▲检查发现运渣车车轮车身不洁
抓好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对城区在建工地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丽景小区二期、凯丽新城、万达广场、滨河路改造项目、弘阳玖峯、妇幼保健院等在建工地,要求各工地全部暂停土石方作业。
▲检查在建工地
▲指导对进出入车辆进行冲洗
加强道路清扫保洁
开展多机联合作业,加大保洁除尘力度,对城区主要干道、重点区域、出入城通道、工地周边等进行高质高效清扫、冲洗、除尘作业,全力为市民创造良好生活、出行环境。
▲冲洗人行道
▲洒水车作业
▲雾炮车作业
自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启动以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出动执法人员500余人次、检查车辆120台次、工地40余个,办理案件8件。
今年以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积极防控大气污染,加强对道路、工地扬尘、餐饮油烟和露天焚烧的执法检查和案件办理,截至目前,已办理大气污染案件410件,罚款256万余元。
今日曝光3起典型案例
01
四川光之所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案情简介
10月15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致斑路(天府中药城湿地公园土石方工程)时,发现该施工工地现场出入口设置有冲洗设施,但未对施工出入口路面和驶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车辆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经立案调查,确认四川光之所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天府中药城湿地公园土石方工程施工中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例
该行为违反了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之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 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 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 .......” 之规定 ,市综合执法局对 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成都福沃物流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建筑垃圾案
案情简介
10月18日,接群众投诉举报称有人在彭州市天桂路胡家大院附近(成都建工道路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在建工地)倾倒建筑垃圾,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现场倾倒有24方建筑垃圾。经立案调查,对成都福沃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人车牌号为川AAG399车辆的驾驶员邓某询问调查,成都福沃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为川AAG399的重型自卸货车2021年9月4日12时26分到达了彭州市天桂路胡家大院附近(成都建工道路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在建工地),并倾倒了1车共计24方建筑垃圾。确认成都福沃物流有限公司擅自倾倒建筑垃圾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违反条例
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禁止擅自倾倒建筑垃圾。” 的 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 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运输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分别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及第 五十二条 第一款第(三)项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沿途倾倒建筑垃圾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市综合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成都市勇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建筑垃圾车辆车轮、车身外部不洁、带泥上路案
案情简介
10月13日,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彭州市滨河北路时,发现车牌号为川AZ1979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正在彭州市滨河北路上行驶,车厢内装载物为建筑垃圾,车厢体外部附带有大量建筑垃圾。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经现场检查,车牌号为川AZ1979的车辆系成都市勇达物流有限公司安排运输的。经立案调查,确认成都市勇达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车轮、车身外部不洁,带泥上路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违反条例
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保持车轮、车身外部整洁,不得带泥行驶; ......” 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在城市道路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至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除污染,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市综 合执法局对 当事人处以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举报有奖
欢迎广大市民朋友向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各类行政违法线索,根据举报内容及提供证据情况,最高可领取20000元现金奖励。
举报电话:83887799
打击违法行为,构建文明彭州
需要您我共同参与
主办: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来源:扬尘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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