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广 而 告 之 一
合作:19931002004
大名县司法局聚焦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供多元化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源头预防农民工、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精准推出“乡村振兴·法治同行”五十问普法宣传活动,每天在“大名微司法”发布,不断提升广大农民工、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素养,让他们穿上法律“护身服”,弱势群体不再弱,知道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奔向和谐劳动关系的一纸契约。和谐的劳动关系,除了需要法律的强制规制,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诚实守信、坦诚相待、换位思考、合作共赢。
问
01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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