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意,该局要求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宁东市场监管局即日起调整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药品销售管理措施。
据了解,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辖区各有关单位即日起暂停执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诊所等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卫函发〔2021〕442 号)中“一律暂停向发热及呼吸道症状患者销售相关药品”“一律实行代购发热及呼吸道症状药品实名登记报告制度”“一律暂停开架销售药品”“一律采取隔离方式销售药品”等药品销售限制措施。
与此同时,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疫情防控期间,辖区零售药店应继续按照自治区药监局、 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零售药店和个体诊所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药监发〔2021〕2号)要求,严格落实进店佩戴口罩、测温验码、销售退烧药品实名登记报告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发挥零售药店疫情防控“哨点”作用。
内容来源: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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