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湖南湘潭。一男子拍到邻居高空抛物证据,兴奋大喊:我拍到了。此事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据小区业委会主任介绍,高空抛物的是一名8岁小孩,此次高空抛物未造成任何损失。抛物楼层为21楼,抛弃物重量4斤左右,加上10月份抛的两次,前后一共抛了五次。“抛的东西是充气玩具,把它灌满了水再往楼下丢,总共丢了3袋,他丢的东西是摄像头的死角,最后一次被邻居用手机拍下”。
他表示,孩子没有安全意识概念,庆幸的是未造成任何伤亡。目前,已找到抛物住户,在告知其家长存在的危害后,对方承认错误道歉并承诺以后会管教好孩子。
被高空抛物坠物砸伤,应该找谁索赔?
高空抛物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被称为高空掉下的不定时炸弹。废止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就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继承了这一规定并加以补充完善:在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补偿”外,增加规定了以下内容: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二,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因此,被高空抛物、坠物砸伤,在侵权人不确定的情况下,除了可以找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补偿外,若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可以向其索赔。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来源:九派新闻综合】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