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对我狱执法工作的社会监督,增强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狱执法公信力,现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现面向河北省衡水监狱所在地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及社会人士,选聘执法监督员5名,现将有关聘用办法公告如下。
一、执法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年满20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理想信念坚定,思想道德纯洁;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或未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未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未被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不存在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执法监督员职责的情形;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能依据《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监狱民警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五)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能多渠道地收集并及时反馈社会对监狱工作的评价建议和信息,促进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
(六)不存在其他不宜担任监狱执法监督员的情形。
二、执法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执法监督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向监狱了解执法情况(非涉密);
2、对监狱执法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3、了解提出的监督意见落实情况;
(二)执法监督员的义务:
1、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监狱工作秘密;
2、公开发表涉及监狱工作内容的文章和作品之前,要征得聘任单位的同意;
3、在聘任期间,要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协助监狱做好普法宣传;
4、配合监狱做好群众的法律政策解释说明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监督监狱的执法活动,提出加强和改进监狱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应邀参加监狱组织的有关执法监督活动,向监狱反映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应邀列席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评审会议,旁听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
(四)向省监狱管理局(监狱)有关部门就监狱管理工作、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具体履职细则由聘任监狱制定。
四、执法监督员的选聘程序
(一)申报。按照本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参聘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如有工作单位还需携带所属单位证明,于2021年11月30日前到河北省衡水监狱刑罚执行科报名。
(二)审核公示。河北省衡水监狱依据选聘条件和要求,对自荐和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筛选,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将拟聘任名单在互联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执法监督员选聘条件的,或隐瞒有关情形的,应当取消其拟任资格。
(三)聘任。拟聘任为执法监督员人选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衡水监狱颁发执法监督员聘书,与监狱签订执法监督协议,正式受聘为监狱执法监督员,并将聘任情况通报执法监督员所属单位或居住地基层组织。执法监督员任期为三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四)解聘。对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因素,监督员本人主动提出终止执法监督员职责、或未能履行执法监督员职责的,监狱予以解聘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示。
五、其他事宜
(一)选聘期间有关公告、公示信息发布等事宜,将在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布。
(二)因疫情防控需要,报名请携带48小时核酸证明及健康码、行程码配合查验。
联系人:李警官,咨询电话:0318-2379057,联系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1450号。
特此公告
河北省衡水监狱
2021年11月10日
编 辑 | 孙鸿保
审 核 | 赵勃阳
监 制 | 戴俊峰
衡水广播电视台
公众号ID:hsnr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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