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游戏改编自其他艺术作品,包括小说、电视剧、电影甚至是其他游戏,其中武侠小说、仙侠小说和历史英雄小说是游戏热门改编对象,例如,金庸的武侠作品集、《三国演义》和《西游记》被多次改编成不同的游戏。同时,由热门游戏改编成小说、电视剧或电影的反向改编现象也常出现,如著名单机游戏《仙剑奇侠传》改编成同名电视剧、暴雪公司将其热门游戏《魔兽世界》改编成电影上映等。网络游戏与其他作品之间互相改编愈发频繁,以侵犯改编权为案由进行诉讼的游戏案件日益增多。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4项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并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由此可知,网络游戏未经许可使用其他类型作品中相关元素,且网络游戏作品本身亦具有新的独创性内容时,将面临侵犯原作品改编权的风险。
网络游戏对其他作品的改编体现为网络游戏使用该作品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等,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其一,网络游戏照搬小说或影视剧中的人物,如游戏中使用小说人物名称;其二,网络游戏对相关作品中的人物进行了改动,包括使用了新的名称,如“大掌门”游戏中使用“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等名称,对原著的“无情”“铁手”进行了改动。因此,法院在判断网络游戏作品改编权侵权与否前,首先需要确定网络游戏中使用的其他作品的人物设置、故事情节是否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在温瑞安诉“大掌门”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中,法院认定温瑞安数十年中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成为温派武侠小说的重要代表,文学价值及社会影响力较高。温瑞安享有其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著作权。涉案的五个人物是小说中贯穿始终的灵魂人物,构成小说的基石,五个人物凸显了温瑞安小说的独创性,温瑞安对该独创性表达部分享有著作权。在《全民武侠》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认为,小说中的人物角色即使是历史人物,在小说中若被赋予了独特的性格,带入了特定故事和情节,就属于作者的独创性表达。游戏开发商未经授权使用小说的独创性表达,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构成改编权侵权。
在确定网络游戏所使用的元素或内容构成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后,法院对于侵犯改编权行为的认定,一般遵循“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接触”一般由原告方举证证明。
而对于“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则主要取决于网络游戏中对原作品的人物名称、故事情节等的使用比例,即在作品表达中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在《武侠Q传》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改编作品应当与原有作品的基本脉络和主要情节相符或者相适应,对于仅仅使用了原有作品的少量内容或表达,整体上与原有作品无法形成对应关系的,则不构成改编作品。二审法院不认可一审法院的裁判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武侠Q传》对涉案作品的使用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整体性或局部性使用,但是对涉案小说中的独创性表达的截取式、组合式的使用,经过比对可知涉案游戏《武侠Q传》与涉案作品在大量人物名称、性格特征、兵器、武功等诸多内容存在相似性和对应性,涉案游戏构成对涉案作品独创性表达的使用。最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认定《武侠Q传》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
对于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内容是构成侵害改编权还是复制权,司法实践中还颇有争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改编权、复制权的相关规定,被诉侵权游戏作品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是改编权与复制权的核心区别。我国司法实践虽然对改编权与复制权的侵权均采取“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标准,但根据涉案游戏是否具有新的独创性,法院在认定涉案游戏系侵犯改编权或复制权时仍进行了一定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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