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富源至罗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人招标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罗平县。
建设规模:
本项目可研推荐方案起点位于曲靖市富源县城西侧杨二冲村,顺接规划宣威至富源高速公路,止于罗平县九龙街道江边村北侧,接 G78 汕昆高速江底至召夸段,主线全长90.5公里,桥隧总长51.25公里,桥隧比56.63%。立交连接线7.8公里。设置服务区1处、停车区2处、加水站1处、养护工区1处、监控分中心1处、收费站7处、隧道管理所4处、隧道变电所12处。主线拟按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为26米。本方案项目建设规模暂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内容作为依据,最终以批复概算为投资控制上限。
项目投资
本项目估算投资163.57亿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119.29亿元,平均每公里造价1.81亿元。
技术标准
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要求。
合作模式
(1)本项目拟采用“股权合作+EPC+特许经营”模式运作,即:曲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授权曲靖市交通运输局作为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投资人,政府出资代表曲靖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社会投资人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资产移交等工作,社会投资人承担项目的EPC(施工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工作。合作期满后项目资产及有关权利等按法定程序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合作期内,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息不能覆盖部分由社会投资人全额承担,政府不提供缺口补助。政府不承担项目建设、运营债务、经营亏损,在项目产生超额收益前不参与利润分配。
(2)监督管理
由政府方牵头成立项目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施工环境保障、参建单位履约行为及资金监管等工作。监管办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费用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由监管办与项目公司、开户银行签订建设期内资金监管协议,项目公司支付款项必须严格计量,经监管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由监管办与施工总包单位、开户银行签订建设期内资金监管协议,施工总包单位支付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款项须报监管办签批,1000万元以下的实行按月报备。
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采用“N+30+X”的形式,其中,“N”为项目建设期,暂定为3年,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工日止,因政府方原因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建设期相应顺延;运营期(特许经营期)暂定为30年,自交工验收合格、取得收费许可并正式联网收费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X”代表延长运营年限,在运营期满后,若项目未达到社会投资人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6.5%,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支持项目公司延长特许经营期限。
投融资方案
(1)项目资本金
本项目资本金比例按批复概算总投资的20%设定。资本金暂按可研估算总投资的20%计算,金额约32.72亿元。政府方暂定按照3500万元/公里出资,金额约31.68亿元(注册资本0.3亿元,资本公积31.38亿元),包含: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域高速公路“互联互通”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办通〔2020〕19号),主线省级补助2000万元/公里,以及政府方在建设期投入的市级配套资金。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富源至罗平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函》(云交规划便〔2020〕707号)要求,本项目可获得主线省级补助资金18.1亿元,省级补助资金根据投入相关要求承担项目风险及享有项目权益。政府方建设期投入市级配套资金约1500万元/公里,金额约13.58亿元,市级配套资金作为招选社会投资人的竞价指标,政府方按社会投资人中标价给予配套。市级配套资金根据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主线里程变化进行调整,不因项目投资额的变化而变化。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政府出资3000万元,持股比例30%;社会投资人出资7000万元,持股70%。持股比例不因投资额的调整而发生改变。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按照市政府和社会投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限实缴到位。
(2)项目融资
按照本项目估算总投资163.57亿元,除项目资本金32.72亿元外,其余建设资金约130.85亿元,项目公司应采取多种渠道合法地筹集,包括但不限于:向金融机构贷款或社会投资人借款、委托贷款等方式,担保方式可选择收费权、收益权质押等方式。
政府方与社会投资人的项目资本金和项目融资应按照双方确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3)超额收益
项目合作期内,项目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当社会投资人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6.5%时,视为项目产生超额收益。项目产生超额收益前,政府不参与利润分配;项目产生超额收益后,政府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实缴资本公积+国家或省市级的奖励或补助资金(若有)+其他政府筹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分配超额收益,社会投资人按照“实缴注册资本金+实缴资本公积+融资”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分配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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