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心选择真实的案例,独特细致入微的分析,期待给您带来维权的希望★★
★发文目的★
▼参加社会保险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有必要了,因为参保后将来可以享受养老、医疗等各项待遇,对自己非常重要。但是参保缴费的基数,至今仍然有些单位以所在地的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有的员工的实际工资是最低缴费基数几倍,这样一来社保待遇将来就会大打折扣,那作为员工应该怎么处理呢?为何维权有的人却失败了?今天我们分享一个真实案例,供大家参考应该注意的要点。
★案件概况★
▼孙某某1999年6月16日入职山东莱州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按照最低缴费基数,即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孙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年在社保缴费前,孙某某在缴费基数表上均已签名确认。
▼2020年3月孙某某向所在地的社保中心投诉,要求公司按照其在职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标准,补缴自1999年6月至2017年12月社会保险缴费差额。所在地社保中心同年3月作出回复,对于孙某某要求补缴1999年至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差额,不符合所在地省人社厅的规定。
▼孙某某在收到回复时不服,以所在地的社保中心为被告,以所就职的单位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公司补缴1999年至2017年社保费基数差额。
★争议焦点★
员工签名确认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按其实际工资不一致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职工的补缴差额申请,可否以已确认为由不再受理并责令用人单位补足?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按照所在地的省有关社会保险费对账、公示等制度要求,孙某某对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缴费基数明知,且经过其他本人对账或签字确认,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孙某某没有提出异议,现要求社保部门责令公司补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于法无据,最终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均没有得到支持。
★案例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1)鲁06行终2号
★实务分析★
第一,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理应按照什么标准缴纳?
当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员工,员工自入职上班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那么缴费标准按多少来缴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通常应当以员工工资为标准,由于员工的工资每一个人实际情况是不一样的,有的员工月收入几千,有的员工月收入数万元,目前大多数地方都是按这样的要求来执行的,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员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的范围内进行确定,也就是说分以下三种情形:
1、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就按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标准来计算缴纳;
2、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低于300%时,就按员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实际工资为标准来计算缴纳;
3、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时,就按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标准来计算缴纳;
第二,用人单位在为员工参保后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员工应该怎么办?
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参保缴费时以当地最低的缴费基数,来为员工参保缴费,缴费基数与实际工资不符,员工应该怎么办?合肥律师刘志汉建议,如果员工对此有异议,务必要及时向社保征缴部门求助,或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在用人单位提出对社保缴费基数进行签字确认时,如果自己不予认可,千万不可以签字确认,否则将来维权就难以获得法院等部门的支持,就像前述案例中的孙某某,就因为他自己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不符的情形,完全知晓的情况下,不仅没有提出异议,反而还签字确认认可,且又在数年离职后才提出维权,最终维权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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