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征地拆迁的 北京史西宁律师 2021-12-05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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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根据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今天,就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主任律师通过一个案例让大家认清征收方的违法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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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江苏省某市某煤炭公司主要从事煤炭业务,在某市的一个村庄设有工厂。房子有合法的手续和完备的证件。由于旧城改造项目,煤炭公司所在区域被纳入拆迁范围,相关部门开始进行收集工作。但是,由于补偿价格谈判不成功,煤炭公司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2020年6月12日,征收方做出征收决定。煤炭公司认为,征收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没有履行法律程序,征收决定是非法的。因此,委托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所长史西宁律师代理本案。近日,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是违法的。被告征收部门辩称,该地块基础设施落后,生活环境恶劣,存在诸多安全隐患。为了改善民生,改善居民生活需求,该地块的征地决策符合公共利益征地的法律情况,程序公开、透明、合法。收款部门还提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原告不具备本案起诉的主体资格。2015年,原告已将本案所涉房屋全部转让给某物资有限公司,原告不再是本案所涉房屋或本案被征用房屋的所有人。因此,原告不具备本案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
最后,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史西宁律师的代理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裁定被告作出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是非法的。
相关法律解读
针对被告的抗辩,史西宁律师指出:
一是根据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较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告未提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证据,因此本案涉及非法征收决定程序。
第二,评价机构的选择是体现评价公平性的重要环节。无论是征地补偿方案论证前的补偿资本企业评估,还是征地决定公告前的事件评估,其结果都将对被征地者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被告未能在期限内提交证据证明所选评估机构程序的合法性,则该评估机构的选择是非法的。
第三,如果在预选评估机构不合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合法的情况下,被告仍做出征收决定,则属于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然而,大部分土地征用已经完成,法院被要求确认强制拆迁是非法的。
史律师评论
征收补偿的决定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如果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未能在征收补偿计划确定的签署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不清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的目的是通过程序规定防止房屋征收部门在实践中滥用权力。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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