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大庆检察以宪法精神、检察职能为指引,摘取了一批近年来在落实宪法规定方面,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秉持“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理念,带您了解宪法,走进宪法。
跟随庆检君脚步,让我们一起看看,那些发生在你我身边的宪法“实”例吧~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在下面案例中,大庆检察以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为指导,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成长、教育环境及身心健康利益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某学校原校长张某甲、原副校长王某乙伙同其他三名教职工,利用职务上便利,在管理食堂师生餐费资金的过程中,通过虚开食堂采购票据、虚报食堂用工人数、虚增工人工资等方式套取食堂师生餐费资金共计人民币41万余元,其中20万元被四人分三次私分据为己有。
案件办理情况
2021年6月30日,大庆检察受理该案,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管理学校食堂的职务便利,采取欺骗等手段,将公共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已涉嫌《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2021年8月13日,大庆检察对张某甲、王某乙等人提起公诉,法院已于2021年12月2日开庭审理,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同时,大庆检察于2021年11月25日向案发地教育局制发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教育局于2021年11月27日进行了回复并组织整改。
典型意义
教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学生餐费资金并据为己有,罔顾正处于发育期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罔顾为人师表之本。在侵犯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暴露出教育行政部门缺位监管等问题。
大庆检察通过打击犯罪,履行监督职责,促使行政部门加强校园财务管理及食品、用品安全检查。经反馈,案发地教育系统已全面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从源头上保护学校安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共同推进校园健康秩序建设,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在下面案例中,大庆检察运用现场调查、释法说理等方式,对需要变更抚养权的当事人支持起诉,成功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诉前和解。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后,以最快的效率、最低的司法成本实现抚养权变更,使未成年人拥有良好的生活及求学环境,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与温度。
基本案情
李某某(女方)与徐某甲(男方)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17日,二人因琐事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女徐某丙(2008年10月出生)归女方抚养,双方婚生子徐某乙(2014年8月出生)归男方抚养。
由于徐某甲无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徐某乙随徐某甲生活期间,未能接受较好的教育,徐某甲因工作繁忙也无力抚养孩子。为保证徐某乙能接受正常的教育,有稳定的生活环境,李某某向大庆检察提出请求,希望变更婚生子徐某乙由自己抚养。
案件办理情况
该案受理后,大庆检察指定由未成年人办案团队办理,并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支持了李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5月21日,李某某到某检察室咨询抚养权变更相关事宜,检察人员详细记录后,当日将案件移送大庆检察办案部门。办案部门经核查认为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利益,按照线索通报机制,第一时间将该案交由未成年办案团队办理。
据悉,徐某甲在二人离婚后一直没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处,为生计需常年奔波在外。孩子随父生活期间,未能接受正常学前教育。为核实情况真实性,未检检察官实地走访孩子住所、社区,向居委会、邻居了解情况。最终认为李某某反映情况属实,孩子徐某乙已到达入学年龄,继续随父生活存在着无法正常接受教育的风险。考虑到李某某的居住情况、工作情况,尤其是两个孩子都有强烈随母生活的意愿,检察官决定支持李某某向徐某甲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未检团队检察官在决定支持起诉后,将孩子父母同时邀请到检察院,从孩子成长、家庭和谐、矛盾化解等多方面对李某某和徐某甲进行劝解。最终在检察官调解下,徐某甲消除了抵触情绪,并与李某某在诉前达成初步和解协议。
2021年5月25日,大庆检察对李某某申请徐某乙抚养权变更案支持起诉。由于双方诉前已达成初步和解,该案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请求。徐某乙由李某某抚养,徐某甲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目前,该案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徐某乙已随母亲生活,正在准备入学事宜。
典型意义
2021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推开,深耕这一制度,大庆检察成立了多个由刑事部门员额检察官、民事部门员额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组成的专业化未检团队,并建立了《涉及未成年人线索当日通报机制》,确保各业务部门在办案时,一旦发现涉未成年人的,能够实现线索当日移送。
未检团队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将书面审查变为现场调查。将释法说理贯穿始终,将矛盾化解端口前移。通过发挥刑民联动检察职能,成功促成诉前和解,以最快的效率、最低的司法成本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在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后,未检团队还持续跟踪监督。在孩子随母亲李某某生活后,通过继续走访社区、向邻居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孩子生活动态,确保抚养权变更后获得更好照顾。在得知李某某已为徐某乙重新办理户籍,正为其入学做积极准备后,未检团队检察官还为徐某乙联系了心理辅导老师,为其进行心理疏导,避免其因抚养权变更的变故产生不良情绪。持续跟踪的背后,是未检团队践行《宪法》、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初心。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
《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在下面案例中,大庆检察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经营行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大庆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以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目的,依法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了公益诉讼专项检查行动。重点对养老机构是否存在无证照经营、是否备案、消防设施设备及消防通道是否达标、餐饮服务证照是否齐全、食品留样是否规范等问题进行了全面检查。
2020年12月23日,公益诉讼检察官先后深入到12家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发现其中有3家养老公寓无照经营、未在通过消防验收及备案情况下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活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有3家老年公寓经营者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服务人员未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擅自营业,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
大庆检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将排查出的问题按照所属行政部门进行汇总分类,认为相关主管部门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情况
2021年5月6日,大庆检察以宣告送达的方式分别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切实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对6家养老机构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加大对辖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力度。
检察建议下发后,各行政部门立即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进行了督促整改。截至目前,存在消防问题的3家养老机构已投入近50万元就消防问题进行专门整改;手续不全的养老机构已经消防验收合格,相关证照及备案手续均已齐备;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所有工作人员均已进行健康体检,并持证上岗。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日益显现,养老压力的不断增大,养老机构数量也随之逐年增加,部分民办养老机构无证照经营等问题的存在,致使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合法享有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同时,养老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安全隐患多,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大庆检察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公益保护的职能作用,通过对多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了全方位、多角度的公益诉讼专项检查。依法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纠正养老机构经营者的违规行为,督促养老机构完善手续和配套设施,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增强养老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保护生态环境及群众居住环境
《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在下面案例中,大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个别企业在荒地中堆放体量巨大的煤渣、煤灰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大庆检察及时向生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纠正违规堆放污染物企业及时清运污染物,恢复生态环境及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周边企业生产安全。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大庆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官排查发现辖区一巨型煤渣石灰堆,该煤渣石灰堆最高处距地面达8米,总面积约9184平方米,体量巨大。
由于没有采取任何防尘覆盖措施及防渗漏措施,晴天煤渣堆石灰颗粒、粉尘极易造成扬尘污染;雨天过后,煤渣堆中的化工物质随雨水渗透,还会对土地造成污染。此外,因距高压线过近,无论采取覆盖方式还是任尘飞扬,都会对高压电路正常运行造成隐患,进而影响周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针对这一情况,辖区行政监管部门未能及时有效进行整治,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办理情况
针对煤渣石灰堆存在严重污染和安全隐患的问题,大庆检察向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并与相关部门、热电企业等单位沟通交流;监督行政部门督促有关企业,在限期内对该物料场堆放物清理清运、整体迁移,彻底清除扬尘污染源;要求清运车辆和机械稳妥作业,避免与线路距离过近造成触电问题,确保人员和机械作业安全。
经过20余天、100余车次的集中清运,该污染物料堆已被彻底清除。其后,大庆检察继续跟进整改,与相关单位协同对物料堆场地原有植被进行恢复。
典型意义
大气污染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大庆检察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部门集中整治露天贮灰场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健全辖区大气环境污染排查、监管、处置管理制度,细化责任,严肃追责,进行动态化管理。责令涉案企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从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转变为既追求经济效益、又注重生态保护的双循环发展模式。并以本次石灰、煤渣整治为契机,向广大群众宣传“绿色中国”环保理念,提高群众环保意识,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宪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在下面案例中,大庆检察提前介入与侦查机关讨论案情、引导侦查取证,准确定性案件罪名,发挥主动性促使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和主动上交违法所得,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中旬,赵某某受吴某某委托找到某物资经销处法人雷某某向其购买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诺牌电暖器500台。
雷某某在未取得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下联系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韩某某,与其约定以195元每台的价格,生产冒牌某诺牌电暖器550台。
韩某某于2020年11月将自己公司生产的550台仿冒某诺牌电暖器分两次发往雷某某处,销售金额10万余元,获利3000余元。雷某某将仿冒某诺牌的500台电暖器以290元每台的价格销售给赵某某,销售金额14.5万元,获利3.7万余元。赵某某将500台电暖器销售给某公司。雷某某剩余的50台电暖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案件办理情况
2021年4月29日,大庆检察对该案提前介入、提前阅卷,与侦查机关进行案件讨论、引导侦查取证。
2021年9月10日,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大庆检察起诉。检察官通过释法说理,促使雷某某、韩某某认识错误、积极赔偿,最终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并且主动上交违法所得。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情况、涉案金额,在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基础上,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准确定罪量刑,为庭审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2021年10月7日,大庆检察以雷某某、韩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22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雷某某、韩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雷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59500元,韩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07250元,二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韩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侵权对象为电暖器行业某知名品牌,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检察官在办案中注重释法说理,围绕在案证据、法律适用、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及影响量刑的情节等,积极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进行沟通交流,在案件定性量刑方面取得一致意见,促使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赔偿被害单位,并且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对于维护非公有制经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素材提供:大庆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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