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原**宾馆服务员,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市场附近出租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2020年9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在**宾馆当服务员期间,于2020年8月15日凌晨0时许,介绍卖淫女性曾某某、陈某甲到**宾馆**房卖淫,曾某某分别向林某某、陈某乙卖淫后共收取嫖资599.90元,付给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费200元;陈某甲向宁某某卖淫后收取嫖资300元,付给被告人蒋某某介绍卖淫费100元。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蒋某某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检查、辩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二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致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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