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类案件中,即使政府不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也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与征收补偿相关的内容。
山东济南房屋征收纠纷案例:
山东济南某县政府因铁路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涉及沿途五个镇的部分房屋和土地。涉及大部分为集体土地,但也含有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其中,波点服装厂(化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县政府发布《关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按照《山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波点服装厂提出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和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但遭到县政府拒绝,并将服装厂的厂房予以强制拆除。
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冠领说法:
本案中,县政府一共涉及三个违法行为。
第一,县政府未发布正式的房屋征收公告、征收决定,也未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即公告,其征收行为违法。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潮安区政府进行征收应当履行法定征收程序,依法经过批准和公告,但是潮安区政府并未履行房屋征收程序。
第二,县政府未与服装厂达成补偿协议,又未作出补偿决定,严重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在西安政府对服装厂房屋进行征收时,应当就补偿事宜达成补偿协议。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时,应当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后再责令服装厂搬迁或申请司法强制拆除。但是,县政府却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对服装厂房屋进行强拆,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第三,县政府进行强拆,未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进行催告和听取服装厂的陈述申辩,程序严重违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强拆服装厂之前,县政府应该履行一系列的强拆程序。但是政府既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未对服装厂履行催告程序,更未告知服装厂陈述、申辩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六条、二十八条规定,县政府在既未与服装厂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及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行将厂房房屋拆除,该拆除行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强拆的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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