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仲裁日益受到商事争议解决的青睐,对仲裁裁决不服、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寻求权利救济的情形也频繁发生。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有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二者的法定事由基本相同,因此本文主要以申请撤裁作为研究对象。基于维护仲裁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减少司法干预的目的,法院对于撤销仲裁裁决秉持审慎态度,申请撤裁存在较大难度,但并非没有成功案例。本文从实务经验与司法实践出发,对成功撤裁的常见情形进行总结归纳,以期对申请撤裁案件的办理有所裨益。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仲裁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经修改后,应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申请撤裁的理由必须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事由,一旦超出法定事由,法院将不予审查。而且,法院决定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需要向高级人民法院报核;法院决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报核。有限的撤裁事由、严格的报核程序,直接导致成功申请撤裁存在较大难度。
二、成功撤裁的常见情形之一:
没有仲裁协议或者超越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中的签字系伪造,仲裁协议不成立
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时,会对是否存在相应仲裁协议进行审查,因此,实践中不太可能出现没有任何仲裁条款、但仲裁机构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情况。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是,一方当事人主张仲裁协议中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此时法院会认为仲裁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未达成仲裁合意,不存在仲裁协议,并以此为由撤销仲裁裁决。(2017)粤03民特259号案中,深圳中院认为,涉案《保证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华感公司公章印章印文经司法鉴定与比对样本即华感公司在公安部门备案公章印文、华感公司在其他合同中使用的公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上述鉴定意见足以证明涉案《保证担保合同》上加盖的华感公司印章不是华感公司所使用的,不能认定该合同及其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华感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最终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中涉及华感公司作为担保人部分的内容。
2、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的基础,裁决事项应当受到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限制。在案件涉及多份合同、而仅有部分合同约定仲裁条款时,仲裁机构可能不当扩大审理范围,对仲裁条款范围以外的事项进行审理并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部分与其他部分可分的,法院会撤销超出部分;超出仲裁协议的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法院则会撤销整个仲裁裁决。(2021)辽10民特9号案中,辽阳中院认为,涉案《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即基于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因双方上述协议仅对回迁安置进行协商,并不涉及货币补偿内容,货币补偿内容属于对原协议内容的变更。案涉裁决书中第一、三、四项内容涉及货币补偿,超出原仲裁协议范围,应予以撤销。
3、裁决内容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
仲裁裁决内容不仅受到仲裁协议约定范围的限制,也要受到仲裁请求的限制,裁决内容不应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实践中常见的超裁情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有效提出仲裁请求,仲裁机构认定合同无效,并对合同无效的后果进行处理,此时法院可能认为裁决内容超出仲裁请求的范围,撤销仲裁裁决。(2020)陕01民特180号案中,西安中院认为,仲裁庭于庭审中向当事人释明涉案合同应为无效,并告知正亿公司可在庭审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变更申请,正亿公司于庭后提交《代理意见》,对合同效力问题未作表态。法院认为,正亿公司基于合同有效请求解除涉案合同等仲裁请求尚未变更,仲裁裁决认定涉案《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以及基于合同无效作出相应处理属于超裁,最终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三、成功撤裁的常见情形之二:
仲裁程序违法
仲裁程序违法是常见的撤裁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仲裁程序违法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并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仲裁程序违法的情况多种多样,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包括:送达程序存在瑕疵、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关键证据未经质证、仲裁庭未依法合议等。
1、仲裁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未能参与仲裁
其一,仲裁机构未能按照《仲裁法》以及仲裁规则向当事人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仲裁庭组成情况。《仲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实践中,若仲裁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以及仲裁庭组成情况,法院会以严重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仲裁裁决。(2018)粤01民特1056号案中,广州中院认为,《网络仲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于五日内将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的证据材料、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发送被申请人。本案中,广仲向张梅兰、曾锦林发送的电子邮件及涉案仲裁卷宗均显示,广仲并未向张梅兰、曾锦林送达《网络仲裁规则》。而仲裁规则是当事人从事仲裁活动的程序性规则,广仲未向张梅兰、曾锦林送达相应的仲裁规则,使其无法及时了解其在仲裁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属于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其二,仲裁机构未穷尽其他送达途径,直接采用公告送达。《仲裁法》并未规定仲裁程序中的送达方式,因此判断送达方式是否违法,需要依据相应仲裁规则。若仲裁机构未穷尽其他送达途径直接公告送达,有可能被认定为送达程序违法。(2020)陕04民特25号案中,咸阳中院认为,被申请人咸阳高科公司申请仲裁时提供了张仲华在“陕西省彬县平林路财局家属院”的地址,仲裁委并未对该地址进行核实,亦未向该地址进行合法有效的送达,而选择邮政快递的形式向张仲华户籍所在地进行了邮寄送达,该邮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邮政部门退回。仲裁委在向该地址邮寄送达未果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向其他地址进行送达或者选择其他送达方式保障当事人的仲裁程序权利,而不宜直接采取公告的送达方式。仲裁委未依法穷尽其他送达途径向张仲华送达文书,而直接采取公告送达,仲裁程序违法。
其三,仲裁申请人明知被申请人的送达地址线索却拒不提供,致使仲裁机构无法送达相关文书,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参与仲裁程序。(2019)粤03民特1671号案中,深圳中院认为,建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供了王梅的两个送达地址,一个是其贷款房屋所在地,另一个是其身份证住址和实际居住地,两个地址均因邮政快递员无法电话联系王梅没有将仲裁通知等材料实际送达到王梅。王梅已于2019年4月20日在建行深圳分行将手机号码更改为新号码180××××6156,建行深圳分行也发送了更换手机号码的确认短信,并且在2019年9月15日发送贷款到期通知短信到王梅新手机号,证明建行深圳分行在仲裁前对王梅的新手机号知悉。建行深圳分行在掌握王梅新手机号码的情况下未向深圳仲裁院提供新号码,导致仲裁通知等材料未能送达王梅,王梅未能参加仲裁庭审和进行答辩,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涉案仲裁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关于仲裁员回避的具体情形,《仲裁法》未能进一步规定,实践中的常见情形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为仲裁机构的现任仲裁员、本案仲裁员在其他案件中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其一,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为仲裁机构的现任仲裁员,是否属于仲裁程序违法?对于这一问题,不同法院存在分歧。(2020)鲁07民特131号案中,潍坊中院认为,永泰置业公司的代理人李世明系潍坊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将其定性为“属于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据此,李世明的代理行为会因其与仲裁机构、仲裁员之间的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可能影响仲裁员的公正仲裁,仲裁员应回避而未回避,仲裁庭的组成违法。但同样也有法院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并非指向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因此不能仅以一方代理人为仲裁机构仲裁员就认定程序违法。
其二,本案仲裁员在其他案件中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对于此种情形,法院会从代理时间、代理频率两方面认定是否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是否构成程序违法。如果本案仲裁员代理另案的时间与本案较为接近甚至重合、本案仲裁员经常性代理一方当事人,则构成程序违法的可能性较高。
(2020)陕02民特6号案中,铜川中院认为,李燕作为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被申请人代理过多起案件,并且在该案的仲裁期间,李燕也为被申请人代理其他民事案件。在本案仲裁中,李燕作为仲裁员依法应当回避,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3、关键证据未经质证
举证质证是仲裁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如果据以作出裁决的重要证据,未经当事人的质证,则可能影响公正裁决,法院会认为其属于程序违法,进而撤销仲裁裁决。(2020)渝01民特78号案中,重庆一中院认为,廖仁新在开庭后提交了加盖有重庆佳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并有“复印属实,与原件一致。2019.7.29”手写字样的现场收方单及附件复印件,且与开庭时廖仁新举示的复印件存在多处差别。仲裁庭在未就该补充证据进行开庭质证,亦未送达谢一凡让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的情况下,直接采纳该证据对廖仁新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了认定。该证据直接关系到廖仁新的仲裁请求能否得支持,仲裁庭采纳该未经质证且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故该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裁定撤销涉案仲裁裁决。
4、仲裁庭未依法合议
当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时,仲裁庭应当对案件进行合议,《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就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当部分仲裁员并未参与合议,仲裁庭径行作出裁决时,法院可能会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仲裁裁决。(2019)粤03民特368号案中,深圳中院认为,根据深圳国际仲裁院的情况说明,涉案仲裁庭采用微信合议形式,仲裁委秘书将该裁决书初稿发布在微信群中,仲裁员陈东对该初稿提出意见,要求对已还款金额定性和计算再行核实,但其后,仲裁庭并未就核实情况再次合议而径行作出裁决。海润公司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仲裁员谢东斌未参加合议,仲裁庭以“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予中止审理通知书。上述程序不符合《仲裁规则》第六十二条,违反了法定程序。
四、成功撤裁的常见情形之三:
证据伪造
根据《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证据伪造情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该证据已被仲裁裁决采信;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经查明确属通过捏造、编造、提供虚假证明等非法方式形成或者获取,违反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
实践中,只要能够通过司法鉴定证实主要证据系伪造,法院就会撤销仲裁裁决。实践中出现的常见情形是,申请撤裁一方主张证据系伪造,被申请人一方拒绝提交证据原件,导致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此时法院会判令被申请人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以证据伪造为由撤销仲裁裁决。(2020)京04民特721号案中,北京四中院认为,当事人对案涉《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中红花山公司的公章是否系伪造存在争议,本院根据红花山公司的申请决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持有合同原件的郭凤霞明确拒绝提交合同原件,致使鉴定程序无法启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郭凤霞应就其不同意提交鉴定材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五、成功撤裁的常见情形之四:
隐瞒证据
“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常见的申请撤裁理由,但成功率较低,因为是否隐瞒证据往往涉及实体问题的审查,而且很容易成为当事人逃避举证责任的借口。根据《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对方当事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需要符合三大条件:该证据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该证据仅为对方当事人掌握,但未向仲裁庭提交;仲裁过程中知悉存在该证据,且要求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请求仲裁庭责令其提交,但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予出示或者提交。
法律规范严格限定了隐瞒证据的成立条件,但在实践中,不同法院的裁判尺度并不一致,在认定属于隐瞒证据的情形的案件中,法院通常并未按照法律规范严格认定。(2021)湘11民特3号案中,柳州中院认为,本案朱国华在仲裁审理时,提出马小艳举证《场地租赁合同》无原件、系伪造的。马小艳应当提供该合同原件,供仲裁庭核实,如马小艳未能提供合同原件核对,会导致该证据的真伪存疑,影响仲裁庭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马小艳未能提供原件,属于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2020)赣09民特11号案中,宜春中院认为,本案中,普丽莱公司作为项目发包人应当留存施工日志、施工计划等证据,这些证据是聂雄辉无法取得并提交给仲裁庭的,普丽莱公司不提交证据导致仲裁庭无法查清案涉脚手架工程是否存在延期、延期的原因,足以影响仲裁庭公正裁决。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并未讨论申请撤裁一方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要求对方提交该证据、并未讨论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实掌握该证据。因此,尽管法律规定较为严格,但不同法院判断是否隐瞒证据的裁判尺度并不一致,当事人依然可以尝试以此为理由申请撤裁。
六、成功撤裁的常见情形之五:
仲裁案件涉及刑事犯罪
参照民事诉讼案件的刑民交叉处理方式,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当仲裁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时,仲裁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当仲裁案件与刑事犯罪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时,应当驳回仲裁申请,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那么,当仲裁案件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但仲裁机构不予中止审理或者不予移送,并作出仲裁裁决时,当事人能否以不予中止审理或者不予移送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裁?法院能否对仲裁机构不予中止审理或者不予移送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于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分歧。
一方面,部分法院认为,仲裁案件是否涉及刑事犯罪,是否中止审理或者移送,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的范畴,法院不应对其进行司法审查。(2020)京04民特187号案中,北京四中院认为,仲裁案件中是否涉及到刑事犯罪,刑事犯罪行为是否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理,是否应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进行仲裁审理,属于仲裁庭对案件实体审查的范畴,中信证券公司不能证明仲裁裁决存在违反仲裁法和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程序的情形,故此,本案不构成“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2020)沪01民特609号案中,上海一中院也指出,申请人所述案涉纠纷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可能会对案件实体的处理造成影响,但与仲裁委是否有权仲裁的认定无关,仲裁庭对案件实体的处理是否有误,不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之内,申请人以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主张仲裁委无权仲裁案涉纠纷,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另一方面,同样也有法院认为,法院应当对仲裁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进行司法审查,若仲裁案件应当中止审理而未中止,或者仲裁案件与刑事犯罪基于同一事实而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则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属于程序违法,应予撤销。(2020)陕01民特164号案中,西安中院认为,本案中,周晓梅就案涉纠纷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已经受理,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仲裁委应中止仲裁案件的审理,仲裁庭未中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乔天翔的撤裁理由成立,在本案审查期间,融德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目前已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而我国《仲裁法》受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机构无权裁决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事纠纷。(2016)粤03民特347号案中,深圳中院同样认为,根据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的侦查结果、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充分证明案涉仲裁纠纷所涉及的借款涵盖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犯罪事实之内,案涉借款与富建集团有限公司所犯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同一事实,该纠纷为刑事案件,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涉案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结 语
申请撤裁的目的是为了推翻业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因此必然存在一定难度,但实践中同样存在许多成功撤裁的案例。对司法实践进行研究后可以发现,没有仲裁协议或者超越仲裁协议、违反法定程序、伪造主要证据、隐瞒主要证据、仲裁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等,属于成功撤裁的常见情形,同时也是办理申请撤裁案件时应当重点关注的内容。当然,《仲裁法》即将迎来大修,申请撤裁案件可能会出现新变化,我们依然需要持续关注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动态,为充分运用申请撤裁制度积累经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