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本院根据山东冠鲁置业有限公司、 济宁得威德电缆桥架有限公司、山东巨能混凝土有限公司、济宁振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林进军、张学廷的申请于2016年8月12日裁定受理 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 一案。2021年11月25日,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破产宣告申请书》,称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过近五年的重整和解程序未果,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请求本院宣告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严重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本院裁定破产重整,长时期重整和解均无结果,也未进行任何经营活动,其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七十八条:“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的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裁定终止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宣告济宁金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山东]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1—12—08
版面: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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