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下车后尚未站稳,出租车司机就启动车辆,由此导致乘客被起步的车辆带倒受伤,这样的情形,乘客是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人?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该不该赔?近日,榆阳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法院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侵权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
PART01
案情回顾
2021年4月19日,杨某乘坐李某驾驶出租车行驶至长城路某路段下车时,司机李某在乘客杨某下车后车门未关好即行车,导致杨某被车门刮倒在地,造成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司机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杨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右膝关节内损伤,花费大量医疗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将司机李某、出租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赔偿杨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
PART02
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是否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即杨某是属于交强险规定的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如果属于本车人员,应当由保险公司在道路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付;如果属于“第三者”,则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予以赔付。
PART03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二者是可以因特定的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前杨某属出租车乘客,但在发生事故时,其已经脱离车体接触地面后受伤,其摔倒受伤时已身处车外,此种情况下,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在不具备免赔事由情形下,保险公司应依约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审 核:白小毛
作 者:雷甜甜
编 辑:张陌桐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