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民法典
引言
因批发的10箱水果存在质量问题,水果店老板及其女儿在水果批发微信群内对批发商“破口大骂”,还公开 了批发商的一些个人信息。 殊不知,“骂人只图一时 爽,惹上官司悔断肠”。
近日,法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骂人的水果店老板孙某及其女儿蒋某被判在微信群及媒体上向批发商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基 本 案 情
孙某在无锡经营一家水果店,而李某则在无锡某批发市场从事水果批发。今年2月,孙某在李某处批发了10箱苹果、车厘子等水果,后来孙某发现,这10箱水果存在腐烂等质量问题,于是就找李某理论。在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口角并有推搡行为,后经派出所民警出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
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了,没想到当天晚上,孙某把此事告诉了女儿蒋某。蒋某随即在双方共在的微信群内吐槽了一句“这么烂的货还拿出来卖”,这句话引发了李某男友的回怼并将蒋某踢出了该微信群。
气愤的蒋某随后将李某的肖像图片分别发在了有500余人和200余人、群友均从事水果生意的商业微信群里,并且还发了诸多类似“烂人”“烂货”等具有侮辱性的话语及李某的一些个人隐私生活信息。孙某作为母亲非但没有制止女儿的做法,甚至也在微信群里进行附和谩骂。这些谩骂话语在近800人的微信群中的传播,严重损害了李某的名誉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李某的水果批发生意。于是,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和蒋某二人在微信群及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向自己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裁 判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蒋某和孙某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传播李某的个人隐私,并以恶毒的言语对其进行谩骂侮辱,事实依据充分,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对李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以口头、书面、网络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产生矛盾纠纷后,在人数众多的微信群中传播原告的个人隐私,并以恶毒的语言进行侮辱谩骂,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无论在现实中还是网络上,公民发表言论都应当有理有据,不能使用污言秽语。面对纠纷,要以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过激的言行不但无法解决问题,还会激化矛盾,违反法律的还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供稿单位:惠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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