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2日,原告陈某来到被告某车行购车,双方就一辆轻微掉漆的瑕疵车辆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车型XX宝典,规格2.9T加长版,车款88300元。”车辆补漆后,车行将车辆与随车资料一同交付给原告。原告提车后发现,其所购车辆是某APP指导价为83300元的舒适型车辆加装而成。原告认为其受到车行的欺诈,花了豪华型的价格购买了舒适型车辆,要求车行按购车价款三倍赔偿。期间,原告陈某使用车辆从事交通运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条款虽未明确车型为豪华型还是舒适型,但合同标的物已经明确是一特定轻微掉漆的瑕疵车辆,原告检验试驾后也无异议。诉讼中原告仅以某APP指导价来认定车型,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原告并未陷入错误判断,被告车行也未实施故意虚假陈述或者隐瞒车型信息等欺诈行为。原告购车主要作用是为了生产经营,而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故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方式。买卖合同也是人们接触最多的合同之一,买卖合同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化,是当事人履行合同、解决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合同条款应尽可能具体、明确、全面;履行买卖合同时,不仅要全面履行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也要履行检验货物瑕疵等不真正义务。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在消费欺诈中经营者是要支付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违约金,因此消费欺诈往往是以合同根本违约为前提的,消费者在维权中要注意区分是消费欺诈还是合同部分违约,从而降低维权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声明:
深度之声为非营利性网络平台,所刊文章仅作交流使用,文稿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tntzs.org.cn的立场及观点,版权归原作者。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